延长养老缴费年限更要提升公共投入
□张贵峰
据悉,多部委与多套养老方案设计者们为期两天的闭门会议在养老制度上达成了多项共识。其中,延长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金实行并轨已基本没有悬念,但具体方案尚无定论。
与“养老并轨”一样,“延长养老缴费年限”也成为养老改革方案设计中一个“没有悬念”的共识。因为一方面,目前我国养老保险最低仅15年的缴费年限,确实过于偏低、不太合理,明显缺乏长远的制度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从合理配置缴费负担角度看,相比一刀切的“延迟退休年龄”,适当“延长养老缴费年限”也显得相对更为公平和切实可行。很明显,让一个20岁参加工作、缴费40年的职工,与一个45岁才开始缴费、仅缴费15年的职工,同时享受养老金待遇,进而按同样标准“延迟退休”,势必十分不公平,既不利于确保“贡献——待遇”间的公平均衡,也不利于鼓励人们积极主动地“多工作、多缴费”。
但在强调“延长缴费年限”合理性的同时,也应看到,就改革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全面完善其顶层设计而言,这一“延长”固然合理,但实际上又不是一个值得过分看重高估的关键问题。首先,在现实生活中,仅缴费15年便领取养老金的职工,事实上并不多见,也并非一种普遍情况。这诚如媒体报道中指出的,“大部分人的实际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小”。因此,“延长养老缴费年限”所起到的主要是一种兜底作用,如果不大幅延长到像欧美国家那样的40年,实际上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增加缴费”效果。
更重要的是,必须意识到,无论“延长缴费年限”还是“延迟退休年龄”,其实都并不是最关键的问题所在,也并非眼下最紧迫的当务之急,最关键的应当是,在设计职工和企业如何缴费的同时,还必须从制度上不断强化政府之于养老保险的公共投入责任,拓展和丰富养老保险在“缴费”之外的公共资金来源。要知道,养老保险并不止是一种纯粹个人和企业责任,也是一种政府须兜底的公共责任。
而长期以来,我国养老保险之所以存在巨额空账、面临长期支付缺口,根本原因并不主要在于“缴费年限太低”、“退休年龄太早”,而在于,政府的公共投入太少、欠账太多,这诚如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曾指出的,“养老金存在巨额债务缺口,实际上是长期以来政府财政对社保投入太少累积而成的”,“要解决养老金缺口问题,应该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划拨国有资产”。数据显示,我国政府社保投入仅占财政的7.5%,远低于德国的55.5%,美国的30.2%。
(据《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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