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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郭美美为时不晚

达州晚报 2013-06-25 15:22 大字

2011年6月20日,郭美美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认证身份网上炫富,导致红会声誉及获捐额一落千丈,但红会至今未起诉郭美美的侵权行为。然而,我国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有网友担忧,起诉郭美美侵权的诉讼时效即将到期。

笔者认为,如果红会现在着手起诉郭美美,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晚。一是我国法律“以被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权的日期开始计算时效”,这既包括知道侵权行为,还要求知道侵权结果。红会并不是在郭美美行使冒用行为之日就能够知晓该行为的发生,更难以在当天就预见到该行为将给红会带来如此大的名誉侵害。因此,时效的起诉时间不能以2011年6月20日计算。

二是郭美美实施的是一系列侵权行为,具有连续、继续性。今年4月,在得知有人提议重启“郭美美事件”调查消息后,郭美美发微博称:“只要红十字会敢动我一根毫毛,我立即公布红十会很多不为人知的贪污内幕!资料我已寄到美国,有胆的你们放马过来!”如果红会并没有所谓贪污内幕的话,这就是明显的诽谤行为,将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三是即使侵权行为过了时效,法院也不会主动以红会权利过了时效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只有郭美美方提出过了时效的主张,法院才会对此进行裁判,进而作出对红会不利的判决。可是,红会如果连诉都不诉,那么从一开始就已经输了。

·舒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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