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德立法是大势所趋 □杨于泽
如何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言行,避免失德失信等行为,不应只靠学习、教育等手段,还需要法律的铁腕。全国人大代表、江苏南通市委组织部长韩立明近日向全国人大会议提交建议,呼吁就公务员官德问题立法,并设立专门机构,管理规范公务员日常行为。(3月12日《扬子晚报》)
巧的是,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牟新生近日在大会上指出,现在“整个社会柔性有余、刚性不足”。就是说,道德提倡多,真正践行少,这是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痼疾。从儒家提倡“仁义礼智信”,到孙中山题写大量“天下为公”匾,官德被政治人物挂在嘴上,但很少化为官员们的日常行动。价值标榜无比崇高,践不践行非常自由,结果就是“空对空”。
公务员受人民之托,掌握国家的财权、人事权与其他管理权力,其行为必须内在地符合人民期待,符合一定的伦理道德要求。对公务员伦理道德进行立法,就是使“柔性诉求”化为“刚性约束”。道德立法的结果,是公务员践行道德的自由度变小,基本的道德要求化为外部强制,公务员从此“身不由己”,权力的品质将获得一种基本保障。
道德法制化,在中国是一个“新生事物”,但环顾世界却一点不新鲜。在发达国家,比如美国、日本、韩国等,公务员伦理立法早已实行,并形成完整体系。美国卡特政府1978年制定并经国会批准了《美国政府伦理法》,规范公职人员的财务公开要求、利益冲突等。1989年,美国又颁布《政府伦理改革法》,为公职人员规定了更为严格的伦理标准。
官德立法,目的是将限制官员作为官德主体的“意志自由”,变官德自律为他律。道德本来是强调自律的,践不践行道德,能够做到几分,主要靠个人自觉,他人不便强求。但官德有其特殊性,官德关乎公权力的行使。官员行使公权力,必须满足服务人民、公开透明、诚信、公正的要求,这是社会对公权力行使的内在要求。高标准得靠官员自觉,但基本的道德不能由官员自己说了算。
长期以来,我们将官德混同“一般群众”的道德修养问题,经常在提倡,效果靠“觉悟”。由于践行操之在我,一些官员在金钱美色诱惑下放弃了基本原则,官德被架空。比如我们提倡“勤俭节约”,每年“三公”消费却以千亿元计。而在法治国家,政府的财政预算、官员的“三公”消费是受法律约束的,谁敢越雷池一步,轻则遭纠弹,重则身陷囵圄。日本东京都只有15辆公车,韩国首尔市政府只有公车4辆,这就是官德法制化的结果。
现在我们面临一项历史任务,就是规范权力,而主要方法就是“法律之治”。过去提倡“大公无私”、“勤俭节约”,也出现过很多焦裕禄式好干部。但现在搞市场经济,各种利益诱惑、公私冲突前所未有,政府需要对官员实行刚性约束,确保公权力的行使符合人们的道德想像。官员是道德的,政府就有了道德感召力,治理就可以“不令而行”。也就是说,官德立法既造福人民,又使政府受益。 (据3月13日《珠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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