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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为何要加重处罚

攀枝花日报 2011-11-21 13:28 大字

半包香烟,换来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的重罚。这是武汉市新近发生的一起入户盗窃案件,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以来,对入户盗窃采取严厉刑罚措施的第一案。

按照刑法以往规定,追究刑责须达到“起刑点”,如果盗窃数额不大,一般按照治安处罚行政案件处理。除非盗窃金融机构,否则,一般会按照犯罪数额来量刑。刑法修改后,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显然处罚力度加大了。

为何如此呢?众所周知,入户盗窃侵犯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财产权,它同时也侵犯了公民的住宅权利,小偷进入公民的住宅,不仅会给公民的财产带来风险,而且会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侵犯,因此,在任何国家都严禁未经许可闯入他人的住宅。一些国家还特别规定,如果未经许可擅自闯入他人的住宅,住宅的主人有无限防卫权。在美国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判例,一位日本留学生醉酒之后擅自闯入他人的院子,试图翻越隔离墙破窗而入,住宅的主人多次警告无效,于是,愤然开枪将这位日本留学生打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主人不负刑责。

过去刑法以犯罪数额论罪,这就使得很多“小偷小摸”者有恃无恐,登堂入室。换句话说,正是法律上存在漏洞,才导致我国居民缺乏住宅安全感。现在,越来越多的住户在自己的住宅安装防盗门和防盗窗,整个城市看起来像一个监狱。如果不能从严惩治入户盗窃行为,将那些入户盗窃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那么,居民就没有安全感。

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视为犯罪行为,直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科学化的必然要求。我们不能效仿西方一些国家,鼓励公民采用极端的方式惩治犯罪分子,但是,决不能纵容入户盗窃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公民的住宅权利,也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我国社会治安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据11月20日《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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