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维权成本理应纳入赔偿 □杨涛

攀枝花日报 2011-03-17 20:04 大字

北京顺义法院调研显示,消费者在超市受欺诈后,很难向经营者行使双倍索赔的权利。例如,蒋先生购买9元洁面乳受骗后,打官司历时三个多月,为18元赔偿而付出的3000多元交通费和误工费等损失,未得到法院的支持。(3月14日《北京晨报》)

如此亏本的买卖,如果不是为了争一口气,相信谁也不会去干。很多人自然会想到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去年12月,美国马萨诸塞州一个陪审团裁定著名烟草公司罗瑞拉德公司向一位去世女烟民的家庭赔偿7100万美元,类似的判决在美国还很多。试想,如果有如此高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还不会积极去法院维权,而那些欺诈的商家还敢如此大胆地不把消费者当一回事吗?

“惩罚性赔偿”离我们还很遥远,而且,在美国,推动消费进行维权诉讼的也不仅仅是“惩罚性赔偿”。在美国,赔偿的判决分为补偿性裁决和惩罚性裁决。但是,即使消费者没有获得“惩罚性赔偿”,也并不妨碍他们积极提起诉讼,因为,他们获得的补偿性赔偿也不会让他们吃亏,在诉讼中的各种损失和实际开支会得到弥补。

也许,我们的问题还不在于“惩罚性赔偿”,而在于,如何先让消费者维权真正能得到补偿。目前,无论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还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十倍赔偿”,既不像是补偿性赔偿,也不是惩罚性赔偿。因为,它无法起到惩罚性的作用,许多案件都是小额诉讼,即便是“十倍赔偿”,也无法对商家起到惩戒作用;甚至,根本不足以支撑消费在诉讼中的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

解决消费者不愿意进行维权诉讼的问题,其实第一步并不需要走得很远,那就是“双倍赔偿”、“十倍赔偿”加上一条,厂家、商家必须补偿当事人在诉讼中所花费的各种实际开支和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让当事人在维权诉讼中不吃亏。而后,再考虑在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商品欺诈案件中设立“惩罚性赔偿”,让厂家与商家不敢作奸犯科。

(来源:3月16日大洋网-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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