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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国会通过《外国人领养儿童法》

攀枝花日报 2009-10-26 09:37 大字

新华社金边10月24日电(记者 雷柏松)柬埔寨国会23日审议通过《外国人领养儿童法》,规定被领养的柬儿童年龄不能超过8岁。

领养法规定,被外国人领养的柬埔寨儿童必须是孤儿或者是柬社会福利部下属机构收养的儿童,被领养儿童年龄应在8岁以下,但需要特别照顾的儿童年龄可在18岁以下。申请领养儿童的夫妇年龄必须满30岁,或者至少比被领养儿童大22岁,但不得超过45岁。

法律规定,申请领养柬儿童者必须是与柬埔寨建立了外交关系国家的合法公民。领养者还应该是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妇,他们必须具备保护和养育儿童的能力。

领养法还规定,领养者必须向柬埔寨国家孤儿院捐款,并支付相关费用。在领养后的3年内,养父母必须每6个月向柬埔寨有关部门书面报告一次被领养儿童状况。3年后,每年报告一次,直至被领养儿童年满18岁。

根据柬埔寨社会福利部提供的数字,仅在1998年至2003年,美国人就收养了1400多名柬埔寨儿童,其中好莱坞影星安吉丽娜·朱莉收养了一名柬埔寨男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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