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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北部湾晨报 2017-03-14 15:11 大字

一、参保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基数:

(一)企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交,低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缴交);

(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

三、缴费比例:

(一)企业职工缴费比例

1.单位缴费比例

(1)从2016年5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9%;

(2)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参保企业(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单位缴费比例为14%;

(3)其他产业园区参保企业(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灵山工业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钦北皇马工业园区),单位缴费比例为16%;

产业园区参保企业享受单位缴费比例14%或16%优惠率的须是全员参保缴费且无历史欠费,并履行申报审核程序的企业。

2.个人缴费比例为8%(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

四、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基数的8%。

五、待遇享受:(一)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

1.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满60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个体灵活就业人员:(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2)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二)基本养老金计发方法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账户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丧葬、一次性困难补助费: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享受如下待遇:(一)在保人员死亡的:

1.丧葬补助费:4个月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8个月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的:

1.丧葬补助费:4个月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8个月个人基本养老金;

3.个人账户余额。(记者何京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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