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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外籍男子闪婚 登记后丈夫一去不返

来宾日报 2016-08-30 00:00 大字


来宾网-来宾晚刊讯(记者 付华周 通讯员 蓝秋娥)跨国婚恋,听起来似乎很浪漫,实际上却面临着很多现实问题。兴宾区的苏女士就经历了一段跨国婚姻,最后因语言障碍而起诉离婚。昨日,记者从兴宾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经开庭审理,最终支持当事人的离婚诉求。

据了解,苏女士是一名“70后”,2007年1月,她经朋友介绍认识了来自加拿大的男子史蒂夫。史蒂夫同样是一名“70后”,论岁数还比苏女士小两岁。两人认识不久便确立男女朋友关系,并于当年3月登记结婚。

然而,好景不长。苏女士与史蒂夫登记后仅过两天,男方便离开了。原来,因女方不懂英文,男方不懂中文,交谈须由第三方翻译员在场翻译,彼此沟通很困难,语言障碍成了两人之间难以逾越的鸿沟。

苏女士表示,史蒂夫离开后,她曾电话联系他两次,但均因语言障碍沟通不畅。之后,两人便失去联系,一直分居至今。在她看来,由于双方婚前缺乏足够了解,婚后没有共同生活,如今更是天各一方,这段婚姻有名无实。深思熟虑后,她决定起诉离婚。

据了解,苏女士曾于2012年6月起诉离婚,但因无法联系到对方,她在一年后自行撤回离婚诉讼。2014年8月,苏女士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兴宾区人民法院立案后查明,原告与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孩子,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和债务。

此外,法院立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通过邮寄送达被告,因无人签收,法院又依法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登报送达法律文书。然而,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答辩以及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被依法认定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

法院认为,此案原告为中国公民,被告为加拿大公民,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中国,且原告的居住地在来宾市兴宾区,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且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该案应适用中国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遂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系自主结婚,但双方恋爱时相处时间短,彼此尚未了解即仓促结婚,婚姻基础差。此外,两人因语言、文化差异,沟通困难,难以增进了解,且被告很早就离开原告,两人一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互不尽夫妻义务,婚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综上因素,法院最终支持原告苏女士的离婚诉讼请求,准许两人离婚。日前,法院已经向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这段跨国婚姻就此画上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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