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征税: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近期网上“封杀海外代购”、“海关扣押包裹”等说法在网上不胫而走,许多网购的经营者、购买者都抱怨“海关对代购查税越来越狠”。对此海关方面回应称,海关总署早在2010年第43号公告中即已明确宣布,对应征进口税额高于人民币50元的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依法征收进口税,如今只不过“公事公办”——通俗说,对海外代购征税是正常的、应该的、法律所规定的,而此前“高抬贵手”反倒是不合理、不正常的。
单纯从法律条文层面上,这种说法当然是正确的:海关总署的2010年第43号公告的确就代购征税作了明文规定,海关将近期加大海外代购查税、征税力度解读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字面上看并无问题。事实上发达国家在海关查税方面对法律条文、海关规定执行更严格、周密乃至“死板”,以加拿大为例,诸如“入境旅客佩戴超标名表未申报被重罚且记录案底”之类的消息屡见不鲜,几乎已没了新闻价值。
但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海外奢侈品代购在全球范围内大多属于偶尔为之或亲朋好友帮忙的“小打小闹”,惟独在中国居然在短短几年间发展成为一整个“准产业”,个中奥妙无非是经营者有利可图;经营者之所以有利可图,是因为客户趋之若鹜;客户之所以趋之若鹜,是因为觉得通过海外代购渠道购买奢侈品“划算”。
那么,客户究竟为什么会觉得通过海外代购买外国奢侈品划算?为什么在别的国家不成气候的奢侈品海外代购,到了中国就“火得挡也挡不住”呢?
正如许多分析家早在“43号公告”出台前后就指出的,这是因为同样的进口奢侈品,中国国内的价格要远高于海外购买,而之所以如此,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进口奢侈品的税负长期偏高。
同样的高档进口消费品,美、欧等地只需缴纳0-10%的进口税,以及税率不等的消费税/增值税(低的只有5-6%,甚至0,高的则达约20%),而中国则需缴纳进口商品消费税(化妆品、珠宝类在10-30%,烟酒类20-30%,个别奢侈品达40%)、增值税(17%)和关税(对可以邮寄或直接携带代购的奢侈品通常为10%),如果进店销售,还要附加五花八门的各类杂项税负,这样一来国内同样进口奢侈品价格至少比海外购买高出30%,有些甚至高出数倍。在国民收入普遍提高,见识不断增长,而许多奢侈品或高档必需品,国内产品从性价比、质量和门类上暂时又无法替代补缺的情况下,海外代购就成为一种“刚需”,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等机构的研究数据表明,2014年中国海外代购在全国奢侈品消费中占比已高达15%,市场规模保守估计也高达550亿元人民币,最高估计则超过1500亿元,较2012年(480亿元,这个数字已是2008年的19倍)有了大幅增长,如果加上中国公民海外旅游直接在境外购买的数额,总价值则更加惊人。
用高税率对进口奢饰品“抽水”,只能徒然将国内消费力“轰”到境外,及在客观上“制造”出一个庞大的、有利可图的海外代购市场;而面对这样一个本就因高税率而滋生的“人造市场”,不是设法釜底抽薪,一方面鼓励国内奢侈品产业发展,另一方面降低税率减少进口奢侈品境内外利差,而是舍本逐末地再加大针对代购的海关查税力度,其结果更可想而知。
当前中国经济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刺激内需、扩大消费市场是转型成败的胜负手所在,让更多消费者留在境内消费,每年可以为国内经济带来大量利税,创造可观的就业机会,维持奢侈品高税率,将商机和就业机会拱手送人,本已有捡芝麻、丢西瓜之嫌,在这种做法硬生生“挤”出个庞大的海外代购产业后不设法开源、疏导,反倒忙不迭去到处堵“毛细管涌”,所得者几何,所失者又几何?
如前所述,这样一个道理,许多有识之士早在“43号公告”出台前后就已多次提及,无奈几年过去,仍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本身是完全正确、应该的,但任何“规矩”都有其适合的时间、地点、场合,如果发现不合适,就应循正当渠道和机制加以修改、完善和补充,而不能因循守旧、削足适履。抱怨“封杀代购让自己很受伤”者也不要搞错了“上诉对象”:要改变的不是执法者“讲规矩”的尺度,而是某些不合适“规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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