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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爱斯集团四川分公司管理严重违背“以人为本”

维权万里行 2009-11-02 13:39 大字

“纳爱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管理者把我们员工太不当人对待,说辞退即不给正当理由,也不书面告知,不仅如此,对方以辞退为理由,要胁我们的个人手机绑定公司指定的卫星定位系统,说是工作需要。可是对方却一天24小时及非工作日也进行卫生监控,严重侵犯了我们的隐私权。”18日,刚被纳爱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辞退的员工陈兵、宋红英及在职员工王萍义愤填膺向记者反映在公司的遭遇。

反映:单位签劳动合同弄虚作假

据这三名投诉者分别反映,在岗职工王萍工作时间是2008年5月9日,同年11月开始购买社保,但单位在9月份就从工资开始扣社保钱;被辞退的职工陈兵,2008年6月17日同样入职,同年12月开始购买社保,但单位在10月份就从工资开始扣社保钱;离职职工宋红英2008年3月20日入职,同年6月开始购买社保,但单位在4月份就从工资开始扣社保。对此,她们解释说,单位购时间都是从社保局核查的,也就是说,公司采取隐瞒行为均提前2个月从员工工资扣除社保举止实在可恨。

不仅如此,她们在单位工作均没有和单位签定劳动合同。8月14日,就上述情况她们向成都市锦江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反映,17日,她们接到公司的通知,说要补发她们的工资,孰料一到公司,管理层人员要求她们签2008年劳动合同。对此,投诉方很是气愤:“现在已是2009年8月,公司却让被辞职的员工签2008年劳动合同,其目的就是想以弄虚作假的手续承担责任吗?”

调查:公司管理层上演“躲猫猫”

为了解事情真相,当日上午,记者随同投诉方来到位于成都市总府路15号王府井商务公寓的纳爱斯集团四川省分公司。说明来意,并向负责接待的财务室一女性工作人员出示了采访手续。对方通知管理层领导,我们与投诉方在会议室等待。约10分钟,该公司一名叫赖青松的年青人走进会议室,从对方名片获知,对方是超市部经理,也是投诉方的直接管理者。他称代表公司接受采访,并要求记者再次出示证件,记者再次亮证,对方就投诉方陈兵提出的第一问题,即为何无故被辞退进行解释,他说,根据公司有关规定,陈兵被辞退是因为业绩考核在未尾被淘汰的。

对此,陈兵出示相关业绩证明,证明其业绩处于前列,且7月份排名第3名,还获得赖青松的在大会上的好评。赖青松一时语塞。就在这时,会议室走进一个人,向赖青松招了招手。赖青松随同这个人走出会议室就从办公室消失。这期间,投诉方给公司负责人饶炳辉联系,对方不接电话。约摸10分钟,公司一女性员工走进办公室对记者讲,领导在外面回不来了,公司到了下班时间。记者看了看时间,此时是中午的11时过5分钟。对此,投诉方非常愤怒:“这不是驱逐我们离开吗。”又过了5分钟,两名穿着保安制服的人走进会议室,他们说:“公司员工打电话请你们离开公司。”记者讲明情况,对方理解道:“这是你们的工作,我们不能干涉。”然后离开公司。

期间,记者通知了锦江区劳动监督大队协助调查,近一个小时,锦江区劳动监督大队两名工作人员来到会议室,他们说明情况,纳爱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员工陈兵、宋红英投诉公司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欠买社保事件已于8月4日受理了此投诉,在此之前,他们还受理了公司另一位叫苟晓辉(音)的员工的同类事件的投诉。日前正在调查期间。然后质问在坐的投诉方:“我们已受理你们的投诉,为何还要到企业影响对方的工作?在坐投诉方解释说:“此次到公司是管理层答应给我们补发工资,却变成了签定2008年劳动合同。试问执法人员,公司这种做法对吗?”锦江区劳动监督大队两位工作人员解释道:“如果情况属实,公司要求你们补签2008年劳动合同肯定是不合适的。再说了,你们也不能签,如果补签2008年劳动合同就无法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随后,执法人员与企业负责人电话联系,对方一直不接电话。无奈,我们只能离开办公室。

揭秘:伤害员工权益内幕重重

就此维权遭遇,三位女性投诉方再也控制不住被压抑的情绪失声痛哭,并向记者进一步透露公司伤害员工权益的种种行径。据在职员工王萍介绍,公司在员工手机上进行卫星定位,严重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为此,她举例说:前段时间的休假期,她和家里人在龙泉驿区耍,公司的领导突然打电话质问她为什么会到龙泉驿区耍。这让她很吃惊也很气愤,自己在休假,公司凭什么还在监控她,再说了,8小时之外,公司私自监控员工,严重侵犯个人隐私权是谁赋予他们的权利?说到伤心处,她们进一步透露公司不善待员工的恶劣行为,今年春节,公司将过期限的洗衣液,即有效期至2008年8月作为礼品发给他们。拿到家里,家里人都不相信纳爱斯公司会拿“垃圾”当礼品打发员工,并拒绝使用。

期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层管理人员也向记者透露道,我们到纳爱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是“纳爱斯”企业文化倡导的“以人为本、善待员工”的理念让我信任,可是我们中层管理者与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他们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公司管理层就将合同收回不发给他们。不仅如此,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有关条款内容里,明确注明这样的内容,“甲乙双方如就此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浙江省丽水市劳劳仲裁部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浙江省丽水市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此内容,他很是不解,我们是在纳爱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工作,维权不在四川当地,而舍近求远到浙江省有关部门申诉,其作法完全与企业的“以人为本、善待员工”文化背道而驰。

那么,其作法是否合法,纳爱斯集团公司四川分公司对员工权益频频伤害行为还将存在多久?记者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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