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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金胶州 2016-12-28 00:00 大字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文件精神,根据青岛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决定,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建设局、安监局、总工会等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对年新开工且未完工的建设项目,全部按新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于年月日前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年1月1日以前开工且未完工项目,由建设局核定剩余工程造价,并于年1月日前按剩余工程造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逾期不缴纳的,依法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对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局不予受理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建设局提请省主管部门依有关规定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及时参保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局责令企业停工整改,对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曝光。

我市各总承包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韩国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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