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人内幕交易致亏损1.39亿元 三人构成内幕交易罪获刑
央视新闻6月16日消息,当日下午,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宝新能源的控股股东。2016年,该公司为转型发展,拟开展金融业务并寻找相关并购标的。同年9月4日,经时任原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吴某某介绍,宝新能源董事长宁某某与深圳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相识。次日,吴某某向陈某等人介绍相关情况,撮合双方开展股权合作。同年9月13日,吴某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双方公司考察。2017年1月3日,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25日,宝新能源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东方富海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本次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
2016年9月中旬,作为上市公司重大股权合作事项的知情人,被告人吴某某指示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李某、交易部负责人被告人车某某等员工,通过实际控制的九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宝新能源的股票,共计买入股票9747万余股,买入金额人民币8.37亿余元,截至2018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其中敏感期内卖出1548万余股,卖出金额1.35亿余元,复牌后卖出8198万余股,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车某某等人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题为《知情人内幕交易竟亏损1.39亿元 构成内幕交易罪被判刑》)(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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