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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财务造假,年报存虚假记载亡羊补牢 中信国安为董监高买责任险

金融投资报 2021-06-01 00:33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杨成万)5月26日,中信国安发布《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称,拟为公司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购买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保费金额不超过50万元/年。

从既往公告来看,证监会针对中信国安信息披露违法一案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中信国安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通过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虚构货物的销售合同、出库单等资料虚增收入实施财务造假,导致并表之后中信国安披露的2009-2015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虚假陈述。

董监高责任险能否对财务造假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起到“保险”的作用?上市公司以及董监高能完全将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吗?对此,证券律师杨泉军表示,按照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

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董监高责任保险仅是指公司董、监、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工作疏忽、不当行为被追究责任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而中信国安连续七年财务造假,证监会已经认定9名董监高未能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对于董监高此前这种负有明显的履职过错的行为,保险公司显然不会兜底赔偿。

据此,凡是201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17日期间买入中信国安股票的投资者,在2020年5月18日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之后无论是否卖出,均可通过微信fazhi315咨询律师或者自行起诉,要求中信国安及其相关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统计,目前A股已经有341家公司为董监高购买过保险,目的在于将履职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后,降低董监高高风险项目的排斥,让他们的工作没有后顾之忧。当然,保险不是承担责任的“万能挡箭牌”,作为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勤勉尽责、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才是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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