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欺诈发行股票 自己买回去
证监会就《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21日宣布,为落实新证券法规定,在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明确,股票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
回购价格如何确定?实施办法明确,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
举个例子,假如当前市场价格为10元,投资者A买入价格为5元,则回购价格为10元;投资者B买入价格为15元,则对应的回购价格为15元。相当于不论哪位投资者,回购价格都将不低于其买入价格。
实施办法明确回购价格、对象、程序1 明确适用范围
●股票的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责令发行人回购欺诈发行的股票,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股票。2 明确回购对象范围
●回购对象为本次欺诈发行至欺诈发行上市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间买入股票,且在回购方案实施时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同时,下列主体不得成为回购对象:一是对欺诈发行负有责任的发行人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与包销的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二是买入股票时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发行人存在欺诈发行行为的投资者。3 明确回购股票价格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票的,应当以市场交易价格回购股票;●投资者买入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的,以买入股票价格作为回购价格。4 明确回购股票程序
●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责令回购决定书要求的期限内制定股票回购方案,并在制定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出回购要约并公告。●发行人或者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协助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应当为发行人等制定、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提供必要的协助,并配合责令回购决定的执行。●此外,鉴于《证券法》规定的责令回购不同于《公司法》中的股份回购制度,因此不适用《公司法》有关股份回购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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