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的平台爆雷,明星该不该担责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示了一例赔偿案件,将公众人物与网贷平台的“恩怨情仇”再次拉回大众视野。早前,潘晓婷因代言“中晋系”但后者爆雷而被用户起诉并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认为,难以认定潘晓婷在代言中明知或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也无证据证明其牵涉在集资诈骗罪中,故未支持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见8月15日《证券日报》)
前几年,网贷和理财大热,不少平台纷纷采取邀请明星代言或者变相站台的方式来提升知名度。比如由众多明星共同成立的某互联网金融公司,就在其官网打出“有明星,更安心”的口号。此外,诸多明星成为一些金融公司、网贷平台的形象代言人、形象大使,仿佛一夜之间都蜂拥到了互联网金融领域。
互联网金融产品越来越雷同化、市场竞争激烈,找明星代言可以快速获得名气和消费人群。以紫马财行为例,某女明星成为其形象大使后,其不到一个月就拥有了超过23万名投资用户,累计投资额超60亿元。
然而,投资有风险,明星代言类似平台同样有风险。平台爆雷、跑路的事件不断,出事后代言明星自然会被推到风头浪尖上,被指责、被要求承担责任。
所代言的平台产品出现问题,明星应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曾几何时,食品、药品领域是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重灾区。广告法明确禁止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和保健食品广告中利用代言人做推荐、证明后,这一现象得以好转。然而,相关法律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等方面的虚假宣传尚未作出特别明确的规定。
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也不得进行任何广告代言,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如果明星在明知或应知代言广告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况下,仍为其代言,除了承担前述行政处罚外,还将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上,明星代言各类产品是以自己的信用和形象做“抵押”的,一些投资者就是因为信任明星才会来投资“爱豆”所代言的平台。明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要看明星在广告中仅仅是介绍了产品,还是承诺了收益或者回报,即首先要区分“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如果明星代言了违规、违法的广告,那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广告没有出现问题,但经营出现问题,则是另一码事。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如果相关明星知道平台有内部操作等问题,那么很可能要承担一定责任;但如果其可以证明尽到了诸如审核相关文件等一系列前置义务,且作为普通人无法再对企业了解更多,那就应该被免责。
尽管国内目前尚无明星因为虚假广告代言而被真正追责并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的案例,但对明星而言,任何代言行为都应谨慎为之,不要因小失大。而投资者个人在进行投资前,应全面了解其背景、风控等问题,不要因为有明星站台便放松警惕,任何时候,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明星守护不了你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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