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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产品爆雷怎么办?这份文件能帮你

德阳日报 2019-08-21 08:47 大字

假如你购买的金融产品爆雷,不要悲伤、不要心急,也许一份会议纪要可以帮到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审理的司法裁判指引共计六条,强调了金融产品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如果卖方没有尽到适当性义务,消费者因此受损,可以向金融产品的发行人或销售者求偿,还可以请求发行人、销售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会议纪要72条明确了卖方机构对金融消费者应当承担适当性义务。在合同生效前的订立合同阶段,卖方机构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也就是说,即使金融消费者最终没有与卖方机构签署协议,如果订立合同过程中卖方机构销售行为违规而使得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的,金融消费者也有权向卖方机构请求赔偿。

73条则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在遭受损失后,可以向发行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还可以要求两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一些发行人借销售者隔离金融消费者以逃避赔偿责任,而销售者则以发行人是最终责任人为理由拒绝赔偿,导致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该条正是针对这一问题,杜绝推诿情况的出现。

74条对卖方机构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实践中,金融消费者难以获悉卖方机构的经营信息以及其他资料,很难举证证明卖方机构未履行适当性义务。因此,这一条采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平衡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的举证负担。

75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和卖方机构在纠纷解决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对卖方机构设置了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

实践中,卖方机构为节省时间,往往打印一段话让金融消费者手抄一遍,即为履行了告知义务,无法真正达到提示风险的目的。为杜绝这种现象,本条明确了“告知说明义务”的标准是:综合一般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以约束卖方机构勤勉尽责地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减少纠纷的产生,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6条明确了金融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的数额为获取该金融产品服务而支付的金钱总额扣除已收回部分的剩余金额,同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加算利息损失。

77条则体现了“买者自负”的原则,金融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但卖方机构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相关决定确系金融消费者自主作出,而未受卖方机构的误导或不利影响,否则,卖方机构仍应当对投资风险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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