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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新股首日涨停限制监管须有效跟上

金融投资报 2019-01-19 01:01 大字

■牛人说市

■曹中铭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1月12日在出席第二十三届(2019年度)中国资本市场论坛时表示,新股上市首日有44%的涨停板限制,人为限制导致价格不合理,并指出,没有交易量的价格是虚幻的、不准确的价格,“个人觉得应该取消”。由于方星海位居证监会副主席,其表态也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

现行新股上市首日44%的涨停限制,是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结果。在2014年之前,新股发行频现高发行市盈率、高发行价格、高超募的“三高”现象,也引起市场的强烈质疑与诟病。2013年12月份,中国证监会对新股发行制度深化改革,彻底改变了新股发行的“三高”格局,取而代之的则是23倍的发行市盈率高压线,并且对于新股上市后的表现也进行了规范。

比如根据上交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通知》,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该规定实际上将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进行了锁定,即上涨44%涨停,下跌36%即跌停。

在上演“新股不败”神话的A股市场,新股上市首日的涨停板制度,兼之新股上方无任何套牢盘,客观上助涨了新股的连续涨停。特别是在新股集体示范效应下,中签者惜售心态严重,又进一步加剧了新股连续涨停的态势。

客观上,新股挂牌后的连续涨停,是非常有助于新股发行的。在新股连续涨停的财富效应下,不仅能够激发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的热情,也能使投资者将热情付诸于行动。而自2013年12月份对IPO制度改革以来,新股发行既没有出现中止发行的情形,更没有出现发行失败的案例。

然而,新股上市后的连续涨停,背后的弊端同样明显。新股上市首日涨停板,容易造成连续涨停的现象。并且由于成交稀少,新股换手极不充分,导致股价虚高与存在估值泡沫,也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产定价功能。另一方面,新股的连续涨停,也无形中会放大市场的风险。新股连续涨停后,其打开涨停板时股价往往已处于高位。从现实的案例看,新股开板后下跌的比继续上涨的要多得多,而且某些新股开板后跌幅超过50%的不在少数,更有少数新股开板后股价出现“破发”现象,个中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停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进一步讲,应该取消新股上市首日的涨跌幅限制,让投资者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来决定新股的涨跌与幅度。

当然,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也需要面对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市场投机猖獗的问题。此前,新股上市首日曾出现涨幅达到两倍甚至数倍的情形,更有像中石油上市当天即创出最高价的案例。二是在取消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后,非常有利于大资金、大机构通过大肆收集筹码,对个股实施操纵。因此,如果取消了新股上市首日涨跌幅限制,市场监管必须有效跟上。

基于上述现象,个人以为可采取针对性的举措。一方面,对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竞价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规定,新股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5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50%;如此,市场担忧中石油式的悲剧将不可能重演,除非新股本身质地较差,这种情形另当别论。

另一方面,为防止新股被操纵现象的发生,可对单一账户持有新股数量设置上限。比如可规定,在新股上市后的20个交易日内,单一账户持有新股数量不得超过5000股。如此,即使是大资金,也没有可能凭借持股优势对个股进行操纵。而且,该规定将大幅提高操纵新股的成本,也能提高操纵新股的风险。此外,监管部门还可利用大数据系统对市场上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新股上市后股价出现剧烈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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