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发行人在上交所发行CDR平均市值门槛拟定200亿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简称沪伦通)准备工作又有了新进展。10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就相关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包括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需日均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CDR)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等。
总体来看,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包括“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预审核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
沪伦通业务旨在推动中英两地资本市场互联互通。
本次征求意见的业务规则涉及发行、上市、交易、跨境转换、持续监管等诸多环节,以及境内、境外不同市场主体,带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具体来看,《暂行办法》明确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
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
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
此外,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
(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实施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交所根据该规定制定了配套业务规则,以保障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以下简称沪伦通)业务顺利实施。
相关业务规则自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19日。
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各方意见,对沪伦通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后正式向市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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