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市场案件应立案追诉
■曹中铭
近期,影视明星黄晓明卷入18亿股票操纵案在市场上闹得沸沸扬扬。黄晓明工作室与本人纷纷发表声明进行了澄清,表示黄晓明并不认识18亿股票操纵案的当事人高勇,也未参与过任何操纵股票的行为。由于证监会在今年的7月3日对高勇股票操纵案作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并不涉及黄晓明本人,因此其未被认定参与了操纵股票案。
由于黄晓明的股票账户开立后由其母亲管理使用,经第三人介绍后又委托给高勇管理,因此,在18亿股票操纵案中,证监会虽然没有对黄晓明进行任何的处罚,但其同样涉嫌违规行为。比如2015年7月12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第5条明确规定,证券投资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开立证券账户。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即使黄晓明的账户非本人借给高勇管理,但其证券账户出借出去了,并且被他人使用了却是不争的事实。
18亿股票操纵案,堪称A股市场的一起“天价”操纵案。高勇通过操纵16个证券账户,违法获取了8.97亿元的收益,最终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同样金额的罚款。而这一切,其实都是其咎由自取的结果。
在上周五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除了18亿元操纵股票案外,证监会还通报了其他四宗操纵股票案的处罚情况。如王仕宏、陈杰操纵市场案罚款达到200万元;褚连江操纵市场案罚没款达255.26万元;谢一峰操纵市场案罚没款达2617.60万元;郁红高操纵市场案罚没款达2336.80万元。仅仅从罚没款的金额看,四宗操纵案件,每一宗都堪称大案。
在此次通报中,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从严打击各类操纵市场行为,依法严惩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对于这些大案,特别是像高勇的天价股票操纵案,对于其严重的操纵市场行为,居然没有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确实也值得深思。
现行的《刑法》设置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在18亿股票操纵案中,操纵期间高勇账户组申买量占同期市场申买量比例为28.63%,买成交量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为36.57%。在买入“精华制药”的24个交易日中(另有两个交易日未买入),买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超过10%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5个交易日,超过30%的有11个交易日,最高成交量占比达到76.96%。高勇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以连续交易方式拉抬股票价格,并将股价拉抬至高位,也实施了操纵行为,其后的大举出货,也造成了众多投资者的损失。因此,可认定其“情节严重”。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以“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操纵证券市场的,应予立案追诉,根据18亿股票操纵案的情形,以及其严重的危害性,对于该案件,显然不能只有行政处罚,操纵者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上,A股市场发生的众多内幕交易案、操纵市场案,最后都只有行政处罚了事,而刑罚处罚严重缺位,这显然是不正常的。既然有立案追诉的标准,既然某些违规违法案件符合追诉的条件,那么就应该进行追诉,而绝非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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