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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配套规则发布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在即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6-08 06:15 大字

本报北京6月7日电 (记者北梦原)6月6日晚,证监会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标志着备受市场瞩目的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CDR)试点启动在即。

除了《管理办法》,当日发布的系列新规还包括修改后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办法》)及《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等配套规则,一共9份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监会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又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其中,《管理办法》明确了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对存托凭证的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等作出了具体安排。修改后的《首发办法》和《创业板首发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不再适用有关盈利及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发行条件。

对于试点企业的门槛,《试点办法》明确,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并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的创新企业。它应当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达到相当规模,社会形象良好,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能够引领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证监会强调,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证监会提醒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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