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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环境是村级组织的法定职责

广元日报 2018-05-02 01:07 大字

特约评论员张厚美

日前,央视《经济半小时》以《污染大户身边的“黑保护”》为题,对山西临汾洪洞县三维集团的污染恶行进行了曝光。公开资料显示,三维集团是一家生产聚乙烯醇、黏合剂、苯、焦炭等上百种化工产品的上市公司,资产超过45亿元,是山西知名大企业。可这家企业却长期违规倾倒有毒的工业废渣,生产的废水直接排入汾河。央视记者暗访时,虽亮明身份,仍遭到当地村干部阻拦和扣押。

比污染更可怕的,是背后被撑起的那把“保护伞”。按常理说,村干部本该竭力维护村民利益,但在当地,利益驱使之下,村干部竟然与污染企业沆瀣一气。不少村干部和三维集团私下协商,以承包的方式将这些工业废渣倾倒在村里,谋取利益。而一旦有村民举报三维集团,轻则被口头警告,重则要受棍棒之苦。

面对污染企业的违法行为,“村干部为何如此蛮狠,百般袒护排污企业呢?”不外乎是村干部与三维集团的利益链条在作怪。作为村民自治的村级组织,不是为老百姓谋利益,而是为谋取私利置老百姓生存环境于不顾,本该作为村民正当权益维护者的村干部反而见利忘义,充当起污染企业的“保护伞”,威胁村民,阻拦记者采访并试图扣留记者;面对媒体监督,如此胆大妄为,如此胡作非为,如此嚣张,发人深省。为了企业给的那点利益,完全不顾村民的环境、安全利益。为了自身的那点好处,完全不顾整个村子的生态环境。用“村霸”来形容这几名村干部,一点也不为过。今年1月,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强调,要加大对“村霸”的整治。现在看来,一些地方确实存在这样的村干部,他们或是直接大肆污染环境,或者充当环境违法企业的保护伞。这样的“村霸”,必须予以严惩。

众所周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依法保护环境是村级组织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必须不折不扣落实中央的政策,执行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环保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广大农民根本福祉,事关农村社会文明和谐。山西阳煤集团三维公司污染已经40多年,“村霸”一手遮天,历经媒体多次曝光,环保专项督查,污染反而日趋严重。这一幕幕的荒诞值得认真反思。

网格化环境监管也明确,以各村(社区)行政区域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班子成员、乡镇包村干部、环境监督员,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为三级网格化管理具体责任人。村(社区)委员会在所属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开展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全面准确的污染源基础数据库;日常巡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立即上报上级网格,不得瞒报、迟报;协助上级网格完成对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及处理工作;科学合理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信访案件;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发动村民、企事业单位,营造人人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切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试问:洪洞县赵城镇沟里村委会你履行监管职责了吗?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是民心所向,民之所望。良好生态环境是农村最大优势和宝贵财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就要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要求,健全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压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生态环境保护、污染治理不可能一蹴而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要建立形成责任具体、环环相扣的“责任链”,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浓厚氛围,各级党委、政府、基层组织和有关职能部门都要依法履职、监管到位、协同发力,形成责任明晰、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乡村振兴,生态宜居是关键。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推动乡村自然资本加快增值,实现百姓富、生态美的统一。要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健全和创新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保护等要求纳入村规民约,推进绿色发展。探索建立农村环保合作社,深化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明确农民维护公共生态环境的责任。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在环保问题上,要防止监管层层失守、不敢动真碰硬、怕得罪人,甚至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的问题。问责是最有力的落实。对生态环境保护不作为、不担当,搞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的,不管涉及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人,不仅要通报存在的具体问题,还要通报涉及的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并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形成强大震慑。要以“不落实之事”倒查“不落实之人”。对生态环境保护不力、履责不到位的加强约谈、问责力度,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零容忍,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后果,旧账未还又欠新账、环境质量恶化、生态功能退化、环境事件多发高发、群众反映强烈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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