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非国有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新华社北京电(记者安蓓)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称,支持符合条件的各类非国有企业,如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相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政策导向自主协商确定市场化债转股对象企业,不限定对象企业所有制性质。
为切实解决市场化债转股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近日下发《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实施中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允许采用股债结合的综合性方案降低企业杠杆率。各实施机构可根据对象企业降低杠杆率的目标,设计股债结合、以股为主的综合性降杠杆方案,并允许有条件、分阶段实现转股。
通知指出,允许实施机构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规范实施机构以发股还债模式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允许将除银行债权外的其他类型债权纳入转股债权范围;允许实施机构受让各种质量分级类型债权;允许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权益类融资工具实施市场化债转股;允许以试点方式开展非上市非公众股份公司银行债权转为优先股;鼓励规范市场化债转股模式创新;对市场化债转股项目信息报送管理加以规范。
通知强调,下一步将落实税收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场化债转股企业可按规定享受企业重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将研究采取适当支持方式激励引导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相关银行和实施机构提供比较稳定的低成本中长期资金支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提高国有企业转股定价的市场化程度,经批准,允许参考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国有上市公司转股价格,允许参考竞争性市场报价或其他公允价格确定国有非上市公司转股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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