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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

西安晚报 2018-01-30 07:16 大字

陕西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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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去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办法》作为我国市场首部专门规范证券期货市场适当性管理的部门规章,完善了适当性管理的制度体系,统一了适当性管理的基本标准,突出强调了经营机构所要承担的投资者分类、产品或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义务和责任。

本期栏目通过介绍《办法》的总体思路、主要制度安排等内容,进一步引导投资者了解和认识《办法》,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理念,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服务与投资产品。

1.《办法》的总体思路如何理解?

《办法》的思路是以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为主线,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投资者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等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不了解投资者就卖产品,不把风险讲清楚就卖产品,既背离基本道义,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办法》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要求,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履职要求,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安排落到实处。

2.《办法》主要规定了哪些制度安排?

《办法》共4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具体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的产品分级体系。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从了解投资者到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突出了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其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针对各项义务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3.《办法》对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是如何规定的?对“卖者有责”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是如何体现的?

《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经营机构,是投资者适当性的义务主体。

《办法》强调了“卖者有责”原则,全面规定了经营机构义务,要求经营机构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发挥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信息优势,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办法》也重申了“买者自负”原则。投资者应当树立风险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4.《办法》对投资者相关的义务性要求有哪些?

《办法》要求:一是投资者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按照规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二是投资者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经营机构,以便经营机构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分类或匹配意见。

5.《办法》对投资者做出基本分类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办法》根据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因素,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两类,经营机构在两类之下还可以细化分类,目的是要求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需求及证券期货产品或服务风险程度的不同,向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推荐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履行差异化的适当性义务。

陕西证监局和西部证券提醒您,《办法》是资本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基础性、中枢性、底线性制度。如果您需要学习和了解《办法》,请登录中国证监会网站查看,或者到您所开户证券营业部了解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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