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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成人 孙女去世 祖父母继承40%份额遗产

绵阳晚报 2017-06-26 10:59 大字

康某莉幼年时,因父母离婚各自再婚,她由爷爷奶奶抚养成人。2015年,康某莉不幸因病去世,留下三套房产、现金、股票等遗产。康某莉去世后,康某莉的爷爷奶奶就将康某莉的亲生父母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孙女的遗产。

6月15日,记者从游仙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根据本案实际,依法判决原告夫妇享有40%的遗产份额。

■叶佩林张倏越特约记者黄志富

孙女去世爷爷奶奶告状要分遗产

本案被告康某均与被告田某会1985年登记结婚,次年生育女儿康某莉。1988年12月,在康某莉两岁多的时候,两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康某莉由康某均抚养,田某会不负担生活费。随后,康某均将康某莉带到本案原告、也就是康某均的父亲康某明、母亲董某珍家中共同生活。

2015年5月,康某莉因病去世。后因遗产分割产生矛盾,已经84岁高龄的康某明、董某珍夫妇将离婚后早已各自成家的儿子康某均和前儿媳田某会告上游仙法院,索要康某莉留下的遗产。

康某明、董某珍诉称,康某莉生前有住房、现金以及股票等遗产80多万元。康某均、田某会因感情不和,离婚之后又分别再婚另行组建了家庭并生育了子女,康某莉从两岁半开始,一直由他们抚养。其间,被告二人从未支付过康某莉的生活费、学费、医疗费,也未关心过康某莉的健康成长,都是原告将康某莉从小辛苦拉扯长大,是原告代替二被告承担了法律上父母应当抚养子女的义务,对康某莉尽了完全的抚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对被继承人康某莉的遗产享有50%继承份额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两原告继承40%的份额

庭审中,被告康某均和田某会均认可康某莉生前是两原告在抚养。康某均对父母要求分割遗产不持异议,田某会辩称当年离婚时,自己想抚养康某莉,但原告不同意;康某莉患病期间,是自己在照顾,尽到了做母亲的责任,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女儿遗产的权利。

法院最终确认,康某莉的遗产有三套房屋、证券资金余额15万多元、股票5000股。

一审判决由被告康某均、被告田某会各继承遗产30%份额,由原告康某明、原告董某珍共同继承本案遗产40%份额,并按原被告继承的份额比例,对遗产做出了具体分割。

/法官说法/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康某莉生前所留遗产,适用继承法规定分配。康某莉生前未立遗嘱,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本案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告康某均、被告田某会属康某莉第一顺序继承人,对康某莉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本案原告康某明、董某珍在两被告离婚后,对被继承人康某莉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基于主要扶助义务的,应当认定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之规定,康某莉从两岁多就由爷爷奶奶抚养,应当认定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适当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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