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戒干部失信不能少了“群众路线”
4月11日,广西南宁市委组织部向社会公布了《南宁市委管理干部失信行为惩戒规定》的32条相关举措,将干部在履行职责和从事相关社会活动中违反职务诚信和公民诚信的行为分为轻微、较重和严重三个等级,并根据失信计分不同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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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掌握公权,理应成为社会诚信的榜样,对公务员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无疑是应该的。不仅如此,一切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努力,我们都应该为之鼓掌。然而,该对公务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怎么样的惩戒、该怎样编织关权力的制度笼子,方法论是值得思量的。至少,在编织制度笼子的时候,有两个因素是我们必须考虑的,其一是国家法律,已有立法的,新的规章、地方规章显然不应与之冲突;其二是民意,制度的笼子不能闭门造车、自说自话。
南宁市委管理干部,显然也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关于公务员的惩戒,惩戒的种类、依据、程序、权利救济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已经以法律的形式固定化了;同时,《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惩戒方法、方式,不但在量化上更加切实可行,在针对的问题上也逐渐与现实相符起来。因此,地方制定《干部失信行为惩戒规定》,只能在已有法律框架内更加细化可操作,却不可另起炉灶。
组织部作为市管干部的任免机关,确实有权限给予干部相应惩戒。但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处分条例》,对公务员惩戒的依据都是行为、行为情节及其后果,而不是失信计分制度。惩戒依据的转换,造成的结果就可能是同一行为惩戒内容不同了,也可能导致同一行为累犯与某一行为偶犯的危害度无法科学区分。表面上看,南宁的《失信行为惩戒规定》是在编织更密的制度,而实际上却可能事与愿违,反而成了干部某些严重失信行为的“救命稻草”。
比如,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务、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的,按照《公务员法》,如果情节严重的,是应该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但在南宁的失信计分中,则只计3分,惩戒的内容就变成了“诫勉谈话,取消该年度各类评优评先及表彰奖励资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1年内不得交流到重要岗位”。同样,一位干部一年上班迟到5次计5分,而前面这种即使情节严重的行为也只计3分,这显然也是不科学的。
以失信行为计分制度来细化公务员的惩戒,并不是不可行,但要科学可行,就必须注重制度的周延性,将所有失信行为根据行为内容、行为情节与行为后果加以区分,并在惩戒内容上与《公务员法》和《处分条例》无缝对接。而要实现这种初衷,仅靠组织部闭门造车后对外公布,显然是不够的。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针对他们的惩戒办法,显然也必须而且只有走群众路线,才能获得认可。另外,南宁的《惩戒规定》也没有就失信行为、计分情况、惩戒结果是否向群众公开加以明确,这显然也不利于群众监督。
南宁市委组织部的初衷也许是好的,但正因为群众路线走的不够,所以沦为了“看起来很美”。这也提醒我们,群众的力量是无穷的,也是检验我们工作得失成败的最终依据,在编织关权力的制度笼子的时候,我们一定要走群众路线。
据光明网郭文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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