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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岳母丧事期间仍与小三幽会 妻子愤极报警

百色早报 2013-09-23 02:52 大字

 

广东省清远连州市一男子在岳母丧事期间仍与小三幽会,其妻子在愤极之下报警,随后起诉离婚。清远中院9月22日披露,该院日前认定男方存在重大过错,判决双方离婚并在财产分割方面对男方少分。

据了解,连州市的阿屏(化名)与阿辉(化名)于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1995年6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阿辉在东莞承包开办诊所,家境逐渐宽裕起来。第二年10月,两人以阿辉个人名义在清远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1年11月,阿辉通过连州卫校老师认识了该校“90后”女学生李某,并与李某频繁接触,甚至背着阿屏在东莞租房子同居。

2012年2月,阿屏发现阿辉与李某的QQ聊天记录有些暧昧,两人遂发生激烈争吵。几天后阿屏的母亲病逝,阿屏与阿辉二人冰释前嫌,共同赶回连州奔丧。然而在阿屏母亲火化时,阿辉却借故不能参加而独自驾车返回东莞与李某同居作乐。阿屏感觉到阿辉一定是去陪小三了,料理完母亲后事她立即赶回东莞,并在次日凌晨向当地派出所报案,说发现某出租屋有人“嫖娼卖淫”。当地民警在阿辉的租房内当场抓住了两人。阿屏遂以阿辉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向连州市法院诉请离婚。知道阿屏诉讼离婚后,阿辉迅速将自己名下的股票全部卖掉并将资金转移他处。据银行记录显示,阿辉在阿屏起诉后转移了40万元资金。

法院认为,阿辉在岳母去世尚未火化前就独自驾车返回东莞并当即与第三者同居作乐。并在离婚诉讼期间有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外遇”与“转移财产”这两种行为属于重大过错。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由阿辉一次性支付阿屏精神损失费1万元;其子由阿屏抚养,阿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6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三七分,即清远市区某商品房归原告阿屏所有,尚未交清的购房款由阿屏继续交清;阿辉一次性支付阿屏人民币20万元后各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资金、车辆归各人所有。

阿辉不服,提起上诉。清远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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