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连续两次拒绝就业将不予保障
【本报讯】《甘肃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经2013年8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将不予保障。
《办法》规定,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机动车辆、船舶、房屋(除本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股票、债权等家庭财产超出当地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拒绝就业的;不如实申报家庭信息的;家庭经济状况未经核查的;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等情形之一的,将不予保障。
《办法》明确,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
《办法》强调,从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手续的;贪污、挪用、扣押、拖欠、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采取虚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2013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确定
企业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7%
【本报讯】8月17日,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四川省2013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7%。上线为20%,下线为7%。
据了解,根据2013年全省经济形势预测和2012年四川省经济状况分析,经测算2013年全省企业工资增长的调控目标确定为: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20%,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7%,平均工资增长下线7%。企业支付给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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