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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

新安晚报 2014-03-22 06:46 大字

为更好地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泾县法院于3月14日组织青年法官走上街头,开展“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的消费者维权法制宣传活动。曹霞 卫渭/摄

案例一

安装卫浴产品不当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2012年9月13日,钱某为房屋装修,在马鞍山某卫浴经营部购买了座便器、洗衣柜等洁具用品,经营部送货上门安装。安装过程中,经营部安装人员提供了铜弯头及铜双丝等,并收取配件款10元。同年9月20日,钱某发现房屋内已装潢的地板、门套、鞋柜、整体衣柜、墙面等被水浸泡。经小区物业公司到现场查看,发现安装洗衣池时所用的铜弯头内丝断裂致自来水涌出,损失鉴定为23530元。因与卫浴经营部的业主彭某交涉无果,钱某提起诉讼,请求彭某赔偿经济损失。

审理)法院认为:马鞍山某卫浴经营部安装其销售的座便器、洗衣柜等过程中提供的铜弯头内丝断裂致使自来水涌出,造成钱某装修房屋的地板、鞋柜、墙面等被水浸泡受损,彭某作为经营部业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彭某赔偿钱某装潢损坏修复费用23530元。

案例二

汽车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2013年3月25日,赵某在合肥某销售公司购买了重庆某汽车公司生产的客车一辆,价格53900元。同年5月23日,该车在行驶过程中突然起火燃烧。至火灾发生时,车辆没有维修记录。经消防部门认定,该车起火部位为汽车底盘处,起火原因排除纵火、雷击、遗留火种等可能,不能排除电气线路故障、排气装置炽热表面引燃秸秆等引发火灾的可能。因协商未果,赵某起诉要求合肥某销售公司、重庆某汽车公司支付各项赔偿款67897元。

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赵某购买的小汽车在行驶过程中燃烧,说明产品存在上述危险,赵某已证明汽车燃烧并非人为纵火所致,车辆无维修记录,已完成举证责任。合肥某销售公司、重庆某汽车公司在保管燃烧后车辆,存在鉴定可能的情况下,未就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向法院提供证据,应赔偿赵某相应损失。遂判决合肥某销售公司、重庆某汽车公司赔偿赵某损失62216元。判决后,两公司提起上诉。经二审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合肥某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赵某30000元。

案例三

房屋装修物品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2010年10月,童某与汪某经营的木门经营部签订一份订单,约定购买樱桃木(原木)木门5套;2011年2月,童某与经营部又签订一份订单,约定购买樱桃木门套、窗套等,两份订单货款共计14600元。2011年5月,童某委托安徽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门套木线条进行木种鉴定,结论为:“门套实木装饰线条所用木材为鹅掌楸”。同年8月,工商部门以汪某利用消费者对木材专业知识的缺乏,把鹅掌楸材质木门当樱桃木木门销售,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决定没收汪某违法所得6680元并罚款20000元。因与汪某协商赔偿未果,童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汪某退还货款14600元并支付赔偿金14600元,赔偿鉴定费800元。

审理)法院认为:童某与经营部的订单属有效买卖合同,汪某向童某所供的木门、门套和窗套不符合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童某要求退还货物并由汪某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汪某利用消费者对木材专业知识的缺乏,把鹅掌楸材质产品当樱桃木产品进行销售,构成欺诈,童某要求其支付赔偿金及鉴定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解除童某与汪某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汪某退回童某货款14600元,并支付赔偿金14600元和鉴定费800元。

案例四

酒店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徐某入住某快捷酒店时将车辆停放在酒店大门侧方向的停车场,未对车内物品进行登记。次日发现车辆后挡风玻璃被砸碎,存放后备厢的6条香烟、5箱白酒丢失,总价值14360元。徐某认为,酒店未尽到保管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酒店方认为徐某车辆未停放在酒店停车场,不属于酒店保管范围,入住时已向徐某作安全提醒,其赔偿要求不合理。由于案件尚在侦破中,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2013年3月22日,徐某提起诉讼,要求酒店赔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向法庭提供了住宿费发票、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丢失物品的税务发票等证据。

审理)法院认为:徐某与某快捷酒店构成服务合同关系,但徐某入住时未将车辆及车内物品向酒店出示、登记并交付其保管。公安部门至今未侦破该案件,刑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是根据徐某单方陈述,徐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入住时车内物品及价值,要求赔偿丢失的物品损失,证据不足。法院最终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五

食品安全纠纷

案情)2012年12月15日,晏某在某县万家福公司购买“齐头山”牌六安瓜片、进口法国CASTEL家族牌精制红葡萄酒等,花费1323元。2013年1月5日,晏某以购买的茶叶、红葡萄酒外包装没有配料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万家福公司退还购物款1323元,赔偿13230元,承担住宿费、车费、材料费、调查证据等合理费用1823元。

审理)一审法院认为:晏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万家福公司销售的六安瓜片、红葡萄酒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也未证明案涉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造成了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其以商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为由,要求退货并予以赔偿,理由不足。判决驳回晏某的诉讼请求。

其后,晏某以购买的茶叶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红葡萄酒未标注二氧化硫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上诉要求某县万家福公司返还购物款并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晏某购买的六安瓜片标注了茶叶名称和含量,其没有证据证明该茶叶有其他配料;而二氧化硫并非红葡萄酒的必需添加剂。所以晏某以购买的茶叶包装上未标注配料表,红葡萄酒未标注二氧化硫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没有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消费者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支付10倍价款的赔偿金的前提是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而晏某未证明受到了损害,要求10倍价款赔偿金没有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晏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六

热水器产品责任纠纷

案情)2011年4月24日,耿某女儿与朱某女儿在朱某家洗澡,二人后被发现昏倒在浴室。耿某女儿诊断为急性重度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某家使用的燃气热水器系从聂某经营的商店购买。购买时,聂某已告知朱某要自行购买排烟管,朱某在没有买到排烟管的情况下自行将热水器安装在浴室内使用。经查明,案涉燃气热水器由佛山某电器公司生产,热水器机身及产品说明书均标明了警示事项:热水器必须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必须安装烟道将废气排到室外,无视以上警告可能导致死亡或重伤之类的危险事态。同年6月,耿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佛山某电器公司、聂某、朱某赔偿45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佛山某电器公司未举证其具有相应的生产资质,不能证明案涉热水器系检验合格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应认定该产品系缺陷产品,该公司应承担60%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的规定,该公司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朱某无视燃气热水器上的警示标识,不安装排烟管即使用,存在重大过错,承担30%责任。聂某作为销售者未完全履行安全警示义务,售后服务质量存在瑕疵,承担10%责任。法院判决:佛山某电器公司赔偿耿某242183.78元,朱某赔偿121091.89元,聂某赔偿40363.96元;佛山某电器公司另支付4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例七

农药减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2012年,谷某等110人因种植的大棚毛豆田需喷农药除草,在许某处购买某品牌二甲戊灵乳油。购买时,许某提供了北京某科技公司制作的《除草手册》,该手册载明该农药可直接用于大豆等作物的除草。谷某等人将农药喷洒后,发现大棚毛豆出现生长不良症状。谷某等与许某协商未果后,向芜湖市鸠江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投诉。同年4月,芜湖市农委邀请省内有关专家到现场考察诊断,得出结论:除草剂产品说明未标明在大豆上使用,为二甲戊灵超范围使用所致;同年2、3月间连续低温多雨、土壤墒情湿度大导致大豆苗期生长缓慢造成药害加重。经测产,喷洒农药的大棚毛豆田减产56.2%。

经查明:许某销售的二甲戊灵乳油系从徐某处批发,刘某以北京某科技公司名义与徐某发生业务往来,向徐某销售该农药,并向徐某提供其个人账户以供支付货款。其后,谷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科技公司、刘某、徐某、许某连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79万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北京某科技公司制作的《除草手册》对该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致谷某等人喷施后大棚毛豆减产,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当地气候原因导致大豆苗期生长缓慢,可减轻其30%的赔偿责任。刘某出借银行账户销售案涉农药,应承担连带责任。许某、徐某明知北京某科技公司对农药的登记使用范围作夸大的虚假宣传,仍共同实施夸大宣传行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谷某等110人经济损失125万余元,刘某、徐某、许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八

游乐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案情)2012年4月8日,程某在母亲带领下,在喻某经营的游乐城玩耍时摔伤,致右肱骨髁上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后,程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喻某赔偿各项损失13万余元。喻某则辩称:程某在游乐城玩耍时,管理人员要求其母亲陪同,但遭拒绝,其母亲买完票后即离开。而程某是在游乐城的平台上跌倒,并非游乐设施不当受伤,受伤后在家长未到的情况下,游乐城即将其送往医院救助,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两次勘查现场,多次组织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喻某赔偿程某5.5万元并及时清结。 钱勇  高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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