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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担损失持卡人无责

北海日报 2016-11-07 00:00 大字

本报讯 身在国内,信用卡却在俄罗斯被盗刷,银行要求支付欠款,不交款连工资卡都没法用,无奈之下,当事人洪某将银行诉上法庭。近日,海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伪卡盗刷造成的损失不应由持卡人承担。

洪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2014年5月份,他接到银行的手机短信月账单,发觉信用卡账户异常,便向银行提出消费账单明细查询。经查,2014年4月16日至17日,洪某的信用卡在俄罗斯取现28000卢布(折合人民币4840.19元),加上相应手续费,合计交易人民币4961.39元。交易发生时,自己正在单位上班,并未出国,信用卡也一直带在身上没有使用,肯定是有人盗刷了自己的信用卡,洪某赶紧到派出所报了案。2015年1月16日,他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其银行卡透支行为属盗刷,不承担偿还盗刷金额义务。

法院受理案件后,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原告洪某向被告多次提供了有关案件材料,但被告收取材料后却没有任何反馈。2016年6月1日,银行在没有告知洪某的情况下冻结了他的工资卡,让洪某的生活及工作都备受影响。迫于无奈,洪某向银行交付了透支款本金、手续费及利息合计人民币6846.62元。

法院审理认为,洪某所持有的涉案信用卡在俄罗斯被取现,而洪某有单位证明可证实其当时在单位按时上班,且洪某在得知该项交易后,迅速向银行申请账务查询且出具了非本人交易附加说明,并向派出所报案。因此,法院认为该信用卡在俄罗斯被取现并非洪某所为,应属于伪卡盗刷行为,因信用卡被盗刷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应由被告银行承担。盗刷人持伪卡取款,说明银行信用卡交易系统存在缺陷,银行没有尽到保障客户安全交易的义务,且没有证据证实洪某存在不正确使用信用卡或泄露密码的行为。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银行返还原告洪某所交本金、刷卡手续费及利息合计6846.62元。

法官提醒

信用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应开通交易短信提醒,发现异常交易情况,应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证明交易为伪卡盗刷的办法有两个:

第一,立即使用该银行卡进行刷卡交易,保留交易记录单;

第二,立即使用网上银行或者手机银行操作挂失异常银行卡,持该卡到银行自动柜员机进行吞卡操作,亦可证明该卡在异常交易发生时为持卡人本人所持。 (韩唐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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