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水仗的启示
□黎君
前不久,连云港一女子回家时被一条大狗咬伤,其男友再次碰上该狗,遂将其打死。狗主人报案,声称是德国牧羊犬,经鉴定价值3.6万,于是男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产罪被刑事拘留。
对这件事的是非曲直,一定自有公论。围绕此事,网络上打起了激烈的口水仗,我无意中看到大量的跟帖并细细浏览了一番,感觉很有趣,口水仗的观点各有千秋,都将自己的理由和观点讲得理直气壮,现梳理有代表性的罗列于后,奇论共赏析:
窃以为,打死一条狗,一般情况下是不构成犯罪的。若男子当时不知道这狗价值不菲,则该狗的价值应该按照普通价值来计算,而非鉴定价值,譬如《唐律疏议》规定:“其本应重而犯时不知者,依凡论;本应轻者,听从本。”行人受狗侵害时把狗打死,是无须承担责任的,应视为紧急避险,《唐律疏议》也规定:“畜产有抵啮人者,若其欲来抵啮人,当即杀伤,不坐、不偿。”
狗也是一条生命,打死者算犯罪。
人命是命,狗命不是命吗?狗的生命权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恶犬主人应当承担纵犬伤人的刑事责任,打狗者无罪。警方的行为实际是为虎作伥。城市明文规定禁止养大型犬,将这种大型犬放出来的行为等同于在公共场所放了一枚炸弹。
看来狗主人能量不小,执法机关也成了他的狗腿子了。
就是价值一个GDP,它也是条狗!有些人拿条狗比他亲爹亲妈都好,更有甚者动辄就以他家的狗值多少钱而陶醉,还有些人在城市的一些小区中完全不顾及他人的感受豢养大型犬只,或者随意让自己的狗在电梯、走廊、街道等公共场所大小便,真是一副狗奴才的样子。既然这些人能把个畜生当自己家人一样看待,那怎么能允许自己的“家人”随意大小便呢?
你说价值3.6万元就值3.6万元了?买狗发票呢?证据呢?市场炒作过去之后降价了呢?
狗对路人形成威胁或伤人,路人有权自卫,不管金犬、银犬,就是价值一千万的狗,也不应负责,人的生命安全永远高于畜生!
狗的价值按市场狗肉价格论。
对付这种不管好狗的人,办法是也养几条恶狗,见一次咬一次,反正他如果打狗就叫他赔偿。
执法要有灵活性,能养得起3.6万元狗的主人,你惹得起吗?所以该罚3.6万,外加狗主人的精神损失费。
站在人的立场:你干嘛咬我?打死你是因为不让你再伤害别人。站在狗的立场:咬你一口也不至于犯死罪呀?你也可以咬我呀!关键是第三者站在谁的立场上看问题。
构成犯罪么?狗粉说:是的。
与此前和狗有关的几次网络口水仗相比,这次的一大进步是骂娘、乱飙垃圾话、以粗俗和胡说八道替代理性的情形减少了,但仍有启示我们由此及彼思考一些问题的作用。其一,言论自由、思想的多元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已呈常态化,这是社会发展进步的显著标志,或许这距离我们一些人希望的理想状态还有差距,但仍值得我们珍惜,在一蹴而就和循序渐进上,我们还是应选择后者。其二,狗权和人权的争论,凸显的是人们权利意识的普遍觉醒,但对那些爱狗人士而言,偏执地将狗权凌驾于人权之上,出发点肯定是本末倒置的,爱护动物是文明,以人为本则是更大的文明,任何情况下,动物的权利都不能置于人权之上。其三,网络江湖,八仙过海,有些观点入木三分颇具新意,莽撞而抱残守缺的执法者不妨多看看,吸纳一些合理的建议,以利自己纠错。其四,在网络话语平台上,“理中客”们在躁动和偏激过后,应回归真正的理性、中立、客观,减少把自己个人的负面情绪带入争论的冲动,尤其不能像个泼皮无赖一样骂大街,多点幽默和不愠不火的心态,照样可以争论。其五,“百家争鸣”的最大意义是真理越辩越明,社会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的制定者,完全应该把网络话语平台作为了解民意的工具,广泛听取民意,以便让自己手里产生的东西减少失误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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