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昆高铁规划制定时湖南省邵阳市争取在市区设站但在和
沪昆高铁规划制定时,湖南省邵阳市争取在市区设站,但在和相邻的娄底市的竞争中处在了下风,于是出现了许多现象:十万邵阳群众高喊“争不到高铁,书记、市长下课”;小孩住院不去照顾,自己生病顾不上就医,过家门而不入……不少政府官员“舍身拼命”。(据1月27日新华网)
当地民众“逼迫”着书记、市长争取高铁项目,在网上被形象地比喻成“逼宫”建高铁,令人莞乐之余也令人深思。
所谓的“争”,往往带有不正常的手段,在“争”的过程中广泛调动各种人脉资源,拜会知名乡友,奔走斡旋。谁“逼”得厉害些,哪个地方“能量大些”,就花落谁家,难免出现像报道中提及的乘客在“某某北”站下车,却要打车两个多小时、路程长达百余公里才能到“某某市”的尴尬。非理性的“争”和“逼宫”,造成的“错误决策”可见一斑。
各地有其利益考虑,“争”和“逼”是客观存在的,但从公共利益和国家发展全盘考虑,却不应该被“逼宫”所左右。在笔者看来,为避免高铁项目决策少出偏差、不出偏差,真正撇不开的是“科学”二字。一切重大项目决策,就应该建立在科学调研、论证和公众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这是高铁项目避免被地方利益“绑架”、被“逼宫”出现偏差的前提。
确保上级有关方面科学决策,“依法规划”是关键。我国目前有《中长期铁路规划》、《铁路“十一五”规划》、《铁路线路设计规范》等制度规定,主要限于政府“红头文件”范围而不是法律层面,针对性相对不强,刚性相对不足,对于具体的铁路项目选址、路线的规划设计,尚缺乏一套严格完整的法律层面的规则设计标准。而在西方国家,铁路规划方面的立法早已有之,如欧洲的德国,有《空间规划法》、《长途道路法》、《铁路法》、《磁悬浮铁路规划法》、《联邦水路法》等道路建设有关的多部法律,法律规定和确定的规划标准应有尽有,详尽完善,已经基本实现了“以法规划铁路(道路)”的目标。也只有在法律设计上先行,才能避免地方民意的干预干扰,最终确保决策者不因“逼宫”、不因个别人“拍脑袋”而导致决策失误或错误。当然,地方民众“逼宫”争高铁项目背后的“民意”仍不可忽略,完全可以在决策前的征集征求意见环节体现,让地方民众最大程度参与决策过程、充分阐述地方的理由,这本身也是科学决策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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