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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办案领导说了算的深层原因

成都商报 2012-06-19 17:20 大字

□马广志

一起伪造签名骗取煤矿股权的民事诉讼在贵州省六盘水市中院两次审判均为原告方胜诉。但是之后六盘水市中院启动第二次再审程序,煤矿被判归在八年诉讼中从未出现过的案外人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桑村镇政府所有。专家表示,这一结果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闻所未闻。而在一份录音材料中,法院法官称“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

一位法院朋友曾给笔者也讲过类似的一件事:某企业家触犯法律,但法院院长向市领导汇报,市领导明示“不能办案”。市领导的理由很简单,如果企业家因此而获刑,企业黄了,缺口的税收管谁要?那么多工人就业谁来管?地方经济如何发展?结果该案不了了之。

过去,由于对司法的独立性认识不足,我国两院的设置本身就是与行政机关的建制相对应的。不仅人事权要听从于地方政府,财力也要归属地方政府主导。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势的行政权力必然会影响甚至制约司法权力。德国法学家沃尔夫甘·许茨曾说过:“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在任何时代都是一个问题。”即便在财力不为地方所掌控的情况下,地方行政力量尚有干预司法的冲动,更何况在地方政府掌握着法院财力的情况下?

在法官“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背后,其实就是司法公正被某些地方用财力挟持的问题。尽管我国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向着司法独立的方向努力,但由于地方法院的经费来自地方政府,这就使得法院很难独立行使司法权。这不仅使得司法办案、司法审判难以做到公正,执行也时刻面临着某些地方政府的阻力。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常常根据两院的“表现”与“配合”情况,决定给予经费的多少,这导致两院“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常常委曲求全,在司法公正方面做出让步。

地方财力挟持,难言司法公正———这就是问题的关键。地方政府为司法机关提供经济基础,必然使司法机关都失去独立运作的基础。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地方财力供养地方司法机关的旧格局不应延续,也无法长期延续。没有经济的独立,就没有人格的独立。司法机关亦然。

因此,要让司法公正,必须首先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而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要彻底破除地方保护主义,绝非易事。换句话说就是,只有有了人、财、物方面的独立,司法独立才能拥有基本的保障,才不会有“领导怎么定我们就怎么判”的荒唐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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