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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意外身亡,谁担责?

老年生活报 2022-04-13 08:30 大字

2021年9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江苏省南通市海门某养老机构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将其母王某送至被告处接受老年人养护服务。2021年11月的一天,王某从被告处离开,并于当日被发现溺水身亡。

原告认为,母亲的死亡与被告未尽到照护义务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认为,服务合同第七条载明,如需外出必须报被告批准后由其子女陪护,如私自外出或自身的行为引起的后果由原告方承担一切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服务合同第七条无效,养老机构失职应承担责任。对于服务合同第七条,该约定免除了被告的一切责任,否定了原告方的一切救济权利,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应认定无效。根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的安全保障工作,故不能排除被告的失职行为与王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该认定被告具有一定过错。最终,经法院调解养老机构自愿补偿原告6.5万元。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重视社会伦理评价,保护了老年人的权益,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相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但需要指出的是,子女将老人送至托养机构,法律上并不能免除监护人的职责。子女不能错误的认为把老人安置在养老机构就可以一劳永逸,不用再履行探视及其他义务。父老子养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人在托老院中过的虽是群体生活,但最需要的还是亲人的慰藉。 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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