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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15人被立案调查

烟台晚报 2022-03-25 11:17 大字

3月21日上午,河北三河市公安局发布通报:为了排除疫情潜在风险,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三河市自3月13日起已连续安排多轮全员核酸检测,绝大部分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履行检测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但工作中公安机关仍发现有极少数人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给全市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

为此,公安机关自2022年3月21日凌晨开展了全员核酸检测情况集中清查行动,截至上午8:30,公安机关对无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男子躲家10天拒做核酸,被警察带走

深圳一男子躲在家里10天拒不做核酸检测,最终被警察带走。

防疫工作人员表示多次上门要求做核酸检测都无人应答:“你是不是十几天没有做核酸了?”“有没有做核酸是我的个人问题!”男子理直气壮,认为自己不做核酸并没有什么问题,“我在我自己家里,门都没出过,我危及谁了?”民警告知:(不遵守防疫规定),构成违法。

民警表示,这栋楼是管控楼,“你一个人没做,整栋楼都会因为你没有做核酸而受到影响,你觉得你讲不讲理?”

面对防疫人员的再三劝说 ,男子依然拒绝配合做核酸检测。最后民警表示要强制传唤,男子才穿上防护服跟随离开。

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两人被行政拘留

3月20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通报称,3月18日,警方接到“有人顶替他人进行核酸采样”的报警,遂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当日21时许,在南山区月亮湾花园核酸检测点,蒋某桥(男,37岁)违反防疫规定,持王某(男,31岁)核酸码代替王某进行核酸检测采样。目前,警方以妨害社会管理依法对违法人员蒋某桥、王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以下这些行为违法,请牢记并配合!

Q:居家隔离人员不按要求隔离,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要求经过中高风险地区或与感染者密切接触等可能感染新冠病毒的人员居家隔离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定的防控措施,是有关人员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人员,不隔离或在隔离期间违反规定外出,属于违法行为。该类行为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关于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违规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同时,如因此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Q: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处于隔离观察期的密切接触者不服从管理时,应如何处理?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行。”

Q:不按要求接受核酸检测,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集样本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因此,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拒不接受核酸检测的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如引发病毒传播等,则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关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Q:不按要求主动报告行踪,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政府部门要求近期到过中高风险区域或者重点场所、接触过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的居民主动向所在社区或者单位报告情况,并积极配合做好医学调查工作。有的人认为自己虽然经过中高风险地区或重点场所,但是已经过去好几天了,身体也没有不适,为减少麻烦,隐瞒不报,此种行为同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义务,如因隐瞒旅居史、接触史,对公共卫生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Q:不配合有关单位的防疫检查,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佩戴口罩、出示健康码、测体温的要求是当前疫情防控的重要措施,拒不配合有关单位或者公共场所检验健康码、体温检测等防控措施,强行进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可能因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受到治安管理处罚;聚众扰乱单位秩序,造成严重损失的,则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辱骂、殴打相关工作人员,则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会受到罚款、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侮辱或殴打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Q: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A:《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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