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请大V带货卖了不到五百,“法院判退服务费”作了良好示范
当进入网络经济时代,直播带货盛行,化解经营风险的契约意识仍然有助于定分止争。
苏州某公司花20万元请“大V”直播带货,并与其签订了直播服务合同,结果仅成交2笔,销售额不足500元,遂起诉“大V”账号所属的文化公司要求退款。日前,苏州虎丘区法院通报了这起直播服务合同纠纷的生效判决:被告构成违约,退还服务费199817.6元。
本案中的退款请求获得法院支持,证明了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合同经济。在直播带货盛行的网络经济时代,化解经营风险的契约意识仍然有助于定分止争。
设想,如果没有签订直播服务合同,或者签订了但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同样遭遇这个销售结果,同样是起诉到法院,售货公司若不能证明“大V”严重消极怠工,推广不力,很可能一分钱也要不回去。
显然,直播带货的风险把控主要在售货方。售货方要明白,直播带货的“大V”并非都是李佳琦,“带货”效果如何取决于很多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应如何把握和处理?以不变应万变是个法则,就是通过合同条款来细化彼此的担心和考虑,把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间的约定,就是把一个可能的“射幸合同”变成了普通代销服务合同,直播方接受,售货方也规避了风险。
民法典第465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就是说,各方在协商合同条款时,都可以把自己的担心和顾虑体现在条文中。本案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也可看成是售货方把自己的担心变成了附条件合同,即售货方担心直播带货有可能效果不好,便提出“服务费按实际完成的某某比率退还”。由于“大V”实际完成比率并不好,条件成就,就只能退款了。
合作伊始,什么条件都可以谈。大家为了把生意做成,什么都可以让步,最后相互妥协,达成都接受的协议。一旦合同既成,甚至在履行中才想到风险,再想调整合同,就比登天还难了。期待本案诉讼及其结果,能为直播带货各方提供良好的示范。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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