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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一年并非上限

陕西工人报 2022-01-03 04:51 大字

李某系某公司的员工,他于2001年6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目前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在该公司工作了20年,但公司因经营调整问题,要与他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给予其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在公司干了20年,工作年限应该按20年计算,支付20个月的经济补偿。但公司的负责人称:“法律规定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不要就算了。”李某甚是困惑,欲寻求法律帮助。那么,经济补偿金12个月到底是上限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赵督:经济补偿金12个月当然不是上限。实践中,大多数员工和单位都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多补偿12个月。产生这个误区的根源有二:一是错误理解《劳动法》及配套规定的意思;二是错误理解《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最多就是12个月。

为了彻底解决大家的误区,我们要先谈谈这个误区的根源。1994年《劳动法》(已修订)颁布后,在第二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紧接着原劳动部为了让大家知道怎么依照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废止/失效),其中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以及该规定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由此可见,当时的规定只规定了其中这两种解除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即: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换而言之,其余情形不受12个月限制。

之后,《劳动法》施行后,改变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做法,不再限定特定的解除情形受12个月限制,而是统一以劳动者的月工资额作为是否受12个月限制的标准。即《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在本案中,某公司给予李某答复是错误的,不能以偏概全地认为经济补偿金最多12个月。 □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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