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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立法鼓励公民出手制止家暴:符合条件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2021-12-21 14:22 大字

人民视觉/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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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你是选择做旁观者,还是“该出手时就出手”?这是一道选择题。江苏省泰州市民李利(化名)发现别人家的家庭暴力行为,主动出面制止并报警。李利的行为被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认定为见义勇为,并给予联合表彰和1000元奖励。

这得益于当地将举报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人员纳入见义勇为奖励的制度。2021年12月2日通过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综合泰州市、常州市两地实践的经验,将该制度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不仅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还明确制止家暴行为“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两地实践经验被写入立法

家庭暴力是不是家务事?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宣示“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也使“反家暴”理念不断深入人心。但面对他人家的家庭暴力,一些旁观者“不愿管”“不敢管”。

为了给旁观者“该出手就出手”的底气,常州市率先在江苏省将举报家庭暴力纳入见义勇为奖励。今年3月,常州市妇女联合会、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出台《关于给举报家暴及侵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见义勇为奖励的通知》,鼓励全社会发现、报告家暴行为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等违法行为。

“在“反家暴”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依然有很多人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束缚,对家庭暴力一再忍让,街坊邻里由于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观念影响,也选择沉默和旁观。”江苏省常州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董彩凤说,联合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出台上述措施,是为建立“家暴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行为”的社会共识,鼓励更多人站出来制止家庭暴力,通过群防共治,为受暴者照亮“隐秘的角落”。

“从实施情况和效果看,我们接到的举报信息源主要来自邻居、亲友、网格员、外卖员、小区保安等,基本形成了一张及时发现家庭暴力危机隐患的“信息网”。”董彩凤说,自通知发布以来,常州市已收到涉及举报家庭暴力的见义勇为奖励行为110条,经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核实奖励9条,发放资金3600元。今年,常州市中高危家庭暴力案件同比下降了15%。

同样,今年4月,江苏泰州市妇女联合会、泰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也出台《关于给举报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人员实施见义勇为奖励的通知》,将举报家庭暴力纳入见义勇为奖励。

“将举报家庭暴力纳入见义勇为奖励,是为了进一步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制止侵害妇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江苏省泰州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黄海燕说。

在申请流程上,常州和泰州均规定了两种奖励途径,一种是由镇、街道妇联负责申报,经过派出所核实等程序后,由辖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审批或表彰奖励。另一种是由举报人通过110或直接到公安机关报警,经核实后,由派出所为举报人申报奖励。

在奖励条件上,常州、泰州两地均规定,被举报的家庭暴力行为情节严重,被受理治安行政案件或报立刑事案件的,将与其他提供线索破获治安刑事案件的见义勇为行为实施同标准奖励;在举报奖励标准方面,常州为500元,泰州为500-2000元。两地还明确,即使举报线索最终被确定只是轻微的家庭暴力,举报人也会得到奖励。

2021年12月2日正式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反家庭暴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常州和泰州的地方创新实践上升为地方法规,鼓励公民主动报告或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条例》第四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现本单位职工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根据其本人意愿,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调解、化解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查实,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表示,将制止家庭暴力认定为见义勇为,这对公民主动积极制止家庭暴力具有深远意义。“地方经验适用范围小,影响有限,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不仅有利于推广地方经验、回应民众期待和需求,更体现了地方立法遵循科学立法精神,江苏省立法机关敢为人先,勇于创新。”

“将地方经验上升为立法,使“家暴不是家务事”理念更深入人心,更有利于将家暴行为扼制于萌芽状态。”董彩凤说。

符合条件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条例》规定,符合见义勇为人员确认条件的,可予以确认,其依据和标准是什么?《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奖励、保护、优抚等。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五种表现突出的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其中,包括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等行为。

陈爱武介绍,根据规定,“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是见义勇为的行为表现之一,而家庭暴力是违法乃至犯罪行为,严重损害被害者的人身权利,制止家暴就是同侵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表现。

泰州市妇女联合会权益部副部长全霞表示,李利就是按照《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确立的标准,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李利为维护未成年女孩小云的合法权益,前往小云家中口头制止,并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属于保护他人人身安全,挺身而出的人。”全霞说。

值得注意的是,与常州和泰州当时的实践不同,《条例》规定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可认定为见义勇为,并非仅举报就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董彩凤表示,《条例》规定“制止”家庭暴力可认定见义勇为,具有普适性和推广性。这意味着公众不仅有底气揭发家暴,更有底气从旁观者变为行动者,通过积极制止家暴行为,把家暴对受害人的伤害最大程度减小。

“《条例》鼓励第三方在目睹家庭暴力发生时,为受害者发声、“该出手时就出手”,及时将受害者解救出来,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黄海燕说。

陈爱武表示,“制止”家庭暴力比“举报”家庭暴力要求高,也更符合见义勇为的要求。见义勇为,通常需要有一定的行为,且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仅“举报”尚不能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这一违法行为。这也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和慎重性。

陈爱武介绍,这里的“制止”应作一般理解,即公民发现家庭暴力时通过自己的干预行为使得施暴者停止或无法继续实施暴力行为,或者隔开施暴者,带走受害人,使得损害减轻。“应当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只要有使施暴者不能继续实施暴力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制止”。”陈爱武说。

记者|潘 巧

责编|薛应军

原标题:《立法 | 江苏立法鼓励公民“出手”制止家暴 符合条件可认定为见义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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