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中辰阳光郡15#、16#、17#、18#楼建设施工合同的通知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与贵公司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了《中辰阳光郡(二、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签订了《湖山郦城施工总承包合同》、2017年9月12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11月18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协议中包含有需要建设的中辰阳光郡项目二期15#、16#楼,三期17#、18#楼。该四栋楼房早已达到开工条件,我公司亦已发函给贵公司要求贵公司开工,但贵公司无正当理由至今未进场开工。贵公司经我公司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且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签订上述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根据《中辰阳光郡(二、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16.2.2(5)的约定,我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现我公司正式通知贵公司:自贵公司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解除我公司与贵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签订的《中辰阳光郡(二、三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签订的《湖山郦城施工总承包合同》、2017年9月12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2017年11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中关于中辰阳光郡15#、16#、17#、18#楼建设施工的内容。上述合同、协议中关于中辰阳光郡15#、16#、17#、18#楼建设施工的相关内容不再履行。
特此通知
广西康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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