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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惩戒不能越界

青岛早报 2021-05-10 09:10 大字

本报评论员 王学义

3月5日,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新华路小学,苑女士的儿子小圆(化名)因上课说话,被老师揪住头发拖到讲台前罚站,导致小圆头皮骨分离。医院诊断为帽状腱膜下血肿,轻伤二级。 5月7日,平顶山市卫东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经受理案件,并迅速组织警力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对涉事男教师常某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个9岁的三年级小学生,仅仅因为上课说话,就付出了如此惨痛的代价,真是令人毛骨悚然。 52岁的常某必须为此付出代价。这违反了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属于其中明文禁止的 “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不仅如此,这也明显超越了体罚范围而进入追究刑责领域,涉嫌故意伤害罪。因为小圆所受伤害已达轻伤,按照刑法规定,常某或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到“常某伤人被刑拘”这件事,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其罪有应得。然而,假如脱离这一具体事件而讨论 “教师暴力体罚现象”,舆论又常常陷入摇摆之中,这正是问题之所在。要保护孩子,就必须从思想和行动上明确边界,彻底铲除暴力体罚的土壤。

教师不能暴力惩罚孩子,应该成为全社会的共识。长期以来,关于教师惩罚权的问题,社会已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教育部所颁布的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是讨论结果在制度上的体现,其中明确教育惩戒分为三档:一般、较重和严重。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学生作口头或书面检讨等。即使是严重惩戒,也只是停课停学等。令人遗憾的是,至今仍有少数教师以惩戒为借口,随便对学生予以体罚或变相体罚,伤害了学生,也妨碍了教育和谐。依法治教是教育的应有之义,是教师从事教育工作的底线与红线,我们必须对这种暴力体罚“零容忍”,要严把思想关,不允许暴力越雷池一步。

在严惩施暴教师的同时,也必须追究学校责任,决不允许其卸责。个别教师敢于对学生施暴,除去社会认识误区之外,也是因为学校未保护学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再看平顶山这一事件,新闻报道中,小圆家人称,常某伤人之后,一直在正常上课,直到出事后17天才被停课;学校认为这是老师个人行为,是师德问题,学校不应承担责任;校方和涉事教师提出愿意赔偿50万元,但附带三个条件:“签订谅解书,不追究涉事老师刑事责任;保证校方不受牵连;后续不再继续申诉”……校方这一系列行为着实令人费解。

其一,常某迟迟未停课,说明学校根本没拿其施暴当一回事。其二,我国有严格的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发现学生遭受到不法侵害,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或报案。涉事学校不仅不报告,还试图让家长签“封口”协议,可谓知法犯法。其三,学校在小圆受伤事件中明显负有责任,却想“甩锅”。对于涉事学校应严格依法追责,如此才能倒逼其负起责任来。

孩子是父母的宝贝,是祖国的花朵,决不允许任何人对其施暴。校园不是法外之地,为教育惩戒明确法律红线,不仅是保护孩子,也是确保教育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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