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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总拿“身份证被冒用”没办法

济南日报 2021-04-27 11:21 大字

黎青 作

□郝冬梅

近日,有读者来信反映自己名下莫名其妙多出几张银行卡,有的还存在贷款记录,甚至“被法人”“被董事长”。“去年,我准备入职一家新公司,却被告知自己在贵州已经注册了一家公司,公司营业地址却在深圳。新公司以我隐瞒信息为由,拒绝了我的求职。这太冤了!”广东深圳市读者黄先生说。(4月26日《人民日报》)

“身份证被冒用”不是什么稀奇的新闻,然而身份证一旦被冒用,市民自然就成了受害者。需要他们自己提供证据,需要他们自己解决问题,一次次各方奔跑的结果还未必能“全身而退”。比如,在银行贷款上,受害者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在公司注册上,可能需要承担法律后果等等。

为了整治冒用身份证注册公司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年6月发布《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规定:“登记机关调查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登记机关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规定是好的,但需要真正落实到位。

当然,还需要从源头上进行治理,找到冒用他人身份证的人,让其付出惨痛代价。对于办理业务的部门来说,则需要承担责任。各家银行的“冒名贷款”,行政审批的“冒名企业”,电信部门的“冒名号码”,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何以就能办理业务,还一路畅通无阻?这些部门显然没有尽到审查责任,给冒用他人身份证提供了空隙。

不能总是拿“身份证被冒用”没有办法,这需要打通信息壁垒,告别纸质证件依赖,用电子身份证堵上身份证被冒用漏洞。信息时代,杜绝“身份证被冒用”并不复杂。提醒市民是一方面,堵上漏洞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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