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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显示,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 劳动者维权意愿增强胜诉比例较高

安徽工人日报 2021-01-28 02:09 大字

孙猛 摄/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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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梳理出15年来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的几大特点。其中,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以及维权意愿日益增强,中青年劳动者不会为了保住“饭碗”而忍气吞声引人关注。

广东深圳有大量外来务工人员在此就业。2005年到2020年的15年间,深圳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反映着我国经济最活跃地区不断变化的劳资关系状况。1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5-2020)》(以下简称《白皮书》),梳理出15年来深圳法院劳动争议审判的几大特点。

根据《白皮书》显示,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维权意愿高涨,胜诉比例较高。

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增多

随着新经济、新业态的发展,提成工资、年终奖、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金、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未缴纳社会保险赔偿损失、新型用工劳动关系确认、股权激励纠纷等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

在深圳中院发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15名外卖骑手为确认“东家”引发诉讼。

2019年8月26日,隆勇(化名)等15名劳动者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他们与上海某人力资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仲裁确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该公司认为,公司与美团网存在业务合作关系,聘用隆勇等15名劳动者为美团网客户提供送餐服务。该公司与隆勇等签订了《劳务服务协议》。外卖骑手按派送单数计算报酬,工作时间自由安排,没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没有固定须完成的工作量,每个人一经上线完成接单任务后可以随时决定下线(下班)。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隆勇等15名劳动者则称,他们是人力资源公司全职员工,每天要接受考勤打卡制度;每月有站点站长制定排班表;要在APP上进行请假申请或申诉等一系列管理约束;每天都要进行开早总结、训导、喊口号,对违反公司制度的员工进行相应处罚……

深圳中院判决,该公司与隆勇等15名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隆勇等,且对他们进行了实质性的管理。双方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依法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者维权意愿日益增强

记者注意到,根据《白皮书》显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一方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以及维权意愿日益增强,尤其是中青年劳动者表现出不会为了保住“饭碗”而忍气吞声。

《白皮书》统计,劳动者年龄在30岁~50岁的占案件总数的四分之三。“这一年龄区间的劳动者正值盛年,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再就业的可能性大,往往并不担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不会为了保住工作岗位而对用人单位忍气吞声,更倾向于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此外,劳动者维权呈现出诉求内容多元、诉讼请求金额大、累诉现象多发、律师参与诉讼比例高等特点。

根据《白皮书》显示,劳动者在一宗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集合多项诉求,少则五六项,多则10余项。劳动者诉求金额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案件已不是少数,上千万元也不再罕见。

“劳动者在获得法律专业协助方面与用人单位基本处于同一水平。”《白皮书》称,“劳动者一方并未因经济或社会地位的弱势而妨碍其获得律师的专业帮助。”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不诚信维权现象也常有发生。

深圳中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例涉及劳动者“碰瓷”。2018年7月11日,王星(化名)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7月13日,公司以王星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王星诉请判令公司支付2018年7月11日至13日工资差额10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万元。

法庭上,王星提交了从某科技公司地址发出的快递面单、某科技公司员工唐某名片、印有某科技公司名称的笔记本、与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唐某的通话记录、通话清单、微信记录及在某科技公司经营场所的自拍视频等证据。

公司方则提交了多份网上诉讼信息打印件,显示王星在2016年至2019年间,先后与10余家不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并诉至法院。

2019年7月15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科技公司向王星支付工资差额120.72元。法院称,从本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的过程看,王星的诚信是存疑的。

劳动者胜诉比例较高

据介绍,用人单位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往往希望尽可能地减少用工成本支出,由此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完全依法履行自身义务的情形。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法院最终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支付责任的案件比例较高。除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这两项请求,劳动者诉求金额被支持的比例不超50%,其余诸如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方面的诉讼请求,劳动者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比例均高于50%。

2014年5月16日,蒋风华(化名)入职某环保公司,公司没有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同年11月5日,蒋风华在工作中突发疾病,带病工作到下班。他回家吃药后病情未有好转,次日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11月7日,经抢救无效死亡。12月22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蒋风华的死亡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蒋风华自2009年12月开始在深圳就业,其《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显示,2009年12月至2014年4月,蒋风华工作的数家公司为其缴纳了部分险种的社会保险,但均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法院认为,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或其近亲属未能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劳动者非因工死亡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标准向死亡劳动者的遗属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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