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下班不想跳舞被辞退?媒体: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企业并不能凭一纸契约,就掌握对员工“生杀予夺”的特权。
近期,一则“女员工不想跳舞被辞退”的新闻登上了微博热搜,引发网友讨论。据报道,杭州的王女士晚上9点才下班,可领导不让她走,让跳一会儿舞。因为公司马上开年会,需要排练节目。王女士很疲惫,直接回了家。领导向上汇报此事,王女士在微信群里提建议:事情能否提前安排,不要临时通知。结果,公司认为她在顶撞,要求她离职。
该微博底下,参与讨论的网友纷纷“代入”,表达愤怒的同时,也支招王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员工”。这样的共识,某种程度上代表了当下年轻人的维权意识有所提高,是一件好事。确实,如果王女士所言属实,就这样被辞退,公司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王女士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即返岗上班,或要求支付赔偿金。这并没有什么争议。事实上,这起个案还延伸出了一个大家都非常关心的现实问题:下班后领导提要求,员工能不能拒绝?
要明确一个前提,企业和员工之间是平等的合同关系,不具有人身从属性,企业享有的是在劳动关系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管理权,而非人身支配权。在此基础上,对于“下班后领导提要求”问题,我们应该一分为二来看待:
对于员工来说,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下班后怎么支配是个人的事。上班期间,在企业的安排和要求下完成工作任务,理所当然;但下班后的时间是自己的,领导虽是企业的管理者,也无权强制员工,给员工提要求。企业应当对员工有起码的体谅和尊重。而且,即便是跟工作有关的要求,也应与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和精神状况的情况下,合理安排加班,并且支付加班费。
作为企业来说,要维持正常的运转,要创造收益,就需要高效开展业务,充分发挥每个员工的作用,把价值和利润最大化。而现实中,很多工作、业务,并不可能在常规的工作时间内完成,尤其是一些有紧密关联的准备性工作,不可避免地要安排员工参与。支付加班工资是一方面,另一方面还要兼顾员工的情绪和状态。
客观而言,企业和员工都需要互相理解,毕竟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公司的利益实现了,员工的个人利益才能得到保障。然而,劳资双方在现实层面常常不对等——员工一方是明显的被动方和弱势群体,法律上的平等很难得到彰显。这就需要企业方能做出更多让步,给予员工足够多的关怀和体谅,在保障员工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利益。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企业并不能凭一纸契约,就掌握对员工“生杀予夺”的特权。企业在执行规章制度、行使管理权的时候,要坚持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不随意扩大企业管理权范围。只有企业和员工在基本的价值观层面达成一致,才能保证劳资关系的健康和长久。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郭小明
原标题:《女员工下班不想跳舞被辞退,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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