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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征信“边界”,用好“经济身份证” ■ 何珂

安徽日报 2021-01-18 08:21 大字

“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个人征信系统是现代国家呵护社会诚信、提升社会运转效率的重要制度设计。如今,信用已成为公民和企业“经济身份证”。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日益完善,给社会治理带来了便利,也约束了人们的失信行为。但当前,数字经济方兴未艾,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征信业也面临多重挑战。一方面,部分地方在开展社会治理过程中,特别是遇到一些通过行业监管实现治理难度比较大的问题的时候,常常希望能够借助于信用措施,如纳入信用信息记录、列入“黑名单”或者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等,来解决社会治理中遇到的问题。时间长了,个人征信就成了涵盖道德、产权、法律、商务等的“大筐”。尤其是近年来,部分地方将闯红绿灯、垃圾错误分类也纳入失信行为,引发人们广泛讨论;另一方面,一些打着征信旗号的大数据风控公司和数据服务商利用市场优势,在未经充分授权的前提下,过度采集企业和个人数据,个人的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无法得到保障。此外,征信机构能否准确把握信息采集的“度”也让人担心。

在此背景下,强化顶层设计、明确征信边界、完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迫在眉睫。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公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是继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后,征信行业即将迎来的又一重磅新规。《办法》从信用信息采集的要求,信用信息整理、保存和加工的方式,信用信息提供、使用注意事项,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和相应的监管措施等方面,规范针对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旨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实现征信业的高质量发展。

征信不是“筐”,别啥都往里装。明确征信“边界”,方能用好“经济身份证”。此次公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清晰界定了信用信息,并强调要加强个人和企业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保障信息安全。新规提出了信息采集“最少、必要”的原则,须明确告知信息主体并取得同意、用于合法目的等要求,有助于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实现信用信息安全、合规、合理流动。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推进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信用建设。希望信用产品供给越来越多元,信用联合惩戒越来越精准,每个人都能便利地管好用好自己的“经济身份证”,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越来越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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