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没财物管理办法》2021年1月1日实施
日前,财政部印发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罚没财物管理办法》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明确罚没财物的范围。罚没财物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追缴决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决取得的罚款、罚金、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没收的保证金、个人财产等,包括现金、有价票证、有价证券、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二是明确罚没财物的移交和保管、处置等相关规定。罚没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分类、定期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实现处置价值最大化。
三是明确罚没收入的预算管理。罚没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中央与省级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罚没收入的划分权限,按照现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确定。
四是明确参照罚没财物管理的规定。执法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有关单位、个人向执法机关声明放弃的或者无人认领的财物;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据党内法规收缴的违纪所得以及按规定登记上交的礼品、礼金等财物;党政机关收到的采购、人事等合同违约金;党政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追偿的赔偿款等,参照罚没财物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办法》实施前已经形成的罚没财物,尚未处置的,按照该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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