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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宣判适用《民法典》首案 小孩高空抛物致行人惊吓摔倒家长被判赔9万余元

西北信息报 2021-01-06 00:37 大字

1月4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首案。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2019年5月26日下午,原告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被告楼下时,被告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被送入医院治疗。次日,原告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被告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9万余元。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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