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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遇到劳动争议该咋办

甘肃农民报 2020-12-03 08:34 大字

受今年新冠疫情影响,一些用人单位面临较大生产经营压力,部分务工者也相应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甚至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对簿公堂。

临时借用,劳动者与借用单位不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案例:周某于2018年5月7日入职一家餐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的岗位为餐厅服务员,每月工资为4000元。

今年2月10日,因餐饮公司尚未复工复产,周某被借调至某大型超市从事理货员工作。借调期间,超市对周某进行管理安排工作,并直接向其发放工资。4月20日,周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与超市存在劳动关系;要求超市支付2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287元。

分析: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共享用工有利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共享利益、共担风险,降低疫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共享用工亦有利于劳动者享有更多的薪资待遇、职业体验与能力拓展等。但由于不具有经营劳动派遣业务资质,原用人单位绝不能向借用单位收费,否则会被认定属于违法劳务派遣而遭受处罚。

轮岗轮休,用人单位应支付基本生活费

案例:龚某系某餐饮公司厨师,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受疫情影响,餐饮公司的客流量大幅下降,餐饮公司通知全体员工轮岗轮休,龚某被安排上一周休一周。2月3日至5月2日期间,餐饮公司均按照龚某的出勤天数向其支付了工资,未出勤期间则未支付工资。

5月11日,龚某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2月3日至5月2日期间工资差额3300元。后经仲裁委主持调解,餐饮公司向龚某支付了上述期间的基本生活费2310元,龚某撤回仲裁申请。

分析:仲裁委相关负责人建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利益共同体,在特殊时期,应加强沟通协商,互谅互让,从同理心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尽可能减少争议的发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通过共同战“疫”,携手努力,为全面复工复产达产奠定基础。

经营困难解除劳动合同,应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邓某于2017年1月9日入职某销售公司,双方订立了期限为5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邓某的工作内容为销售,月工资由基本工资6000元、外勤补助1000元及销售提成构成。该销售公司主要经营智能货柜业务,主要在办公楼宇内进行铺设销售。

由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销售公司决定对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内容及工资标准等情况进行协商变更,但未能与邓某达成一致。今年4月10日,销售公司向邓某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决定当日与邓某解除劳动合同。邓某不认可销售公司的解除理由。当月,他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销售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万元。

分析:经仲裁委释明,邓某同意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变更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予以支持。

(据《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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