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法官应具备的理念和能力
刑事法官承担着国家赋予的惩罚犯罪、保护法益、保障人权的使命和职责,事关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必须谨慎行使。刑罚不是万能的,不适当的刑罚亦是毒树之果。德国刑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刑罚如双刃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德国刑法学家托马斯·魏根特也提出“否定刑罚的痛苦性特征,无异于否定刑罚概念本身”。因而,刑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审判理念,提高妥善处理刑事案件的能力,兼顾天理国法人情,才能使办理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要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理念是指引、引领法官办好案件的思想、灵魂。没有正确的刑罚理念或者抱着陈旧的刑罚理念是办不好案件的。陈兴良教授曾经说过,刑罚并不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要排除刑罚万能的迷信心理。重刑主义是过去的根深蒂固的陈旧思想。公民之所以不去实施犯罪是因为受道德法律的约束,而部分犯罪人案发时一时冲动,不计后果激情犯罪,一不小心踩到违法与犯罪的分界线,危害后果发生后为时已晚。所以说,应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保持刑罚的谦抑性,才能更好的教育感化挽救一部分被告人,重重轻轻,罚当其罪。对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被告人该依法从重的就应从重处罚。也正如周强院长所说,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尊重群众朴素情感和公平正义观。准确理解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更好地发挥刑罚的社会功能,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惩恶扬善,伸张正义。
二是要有敢于担当作为的能力。作为一名刑事法官,首要的素质是要敢于担当。偶尔听到有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顾虑重重,害怕当事人上访或闹访,于是迁就于有上访苗头的当事人一方。审理案件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是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好恶为依据。为防止一方当事人信访,按照有信访苗头方的意愿对另一方当事人定罪量刑。“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是一种极其错误和不负责任的观念。作为一名刑事法官,绝不能因为趋利避害,而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对当事人不公正的判决。就像前一段时间在微信公众号中疯转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中的一句话: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上访或者家属上访、有诉求的方向就决定追诉。我们刑事法官也不能因为害怕当事人上访而加重或减轻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刑罚,或者该适用缓刑的不适用缓刑,该判处轻刑的而判处重刑。
三是要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刑事法官应深入思考定罪量刑对被告人及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负面效应。更不能把感情色彩带到办案中去。偶尔听到有的刑事法官感言:“被告人的行为实在可恶,要狠判他!”其实就是将个人的感情色彩带到办案中去,就会对被告人产生不公正。 刑事法官应从一名旁观者的角度,理性分析案件发生的前因、经过、结果,衡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又要从被告人的角度,设想假如自己就是案件的被告人,处于案发时的特定时空环境中,会作出怎样的选择;再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客观看待刑事案件的发生,去评判案件的是非善恶。只有这样反复斟酌思考,才能中立客观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做到对被告人罪责刑相适应。
四是要有发挥案件价值导向上的能力。刑事案件无大小,小案件有可能引发大效应。 例如天津赵春华涉枪案、 于欢故意伤害案、 内蒙古农民王力军非法经营玉米案,每个鲜活的小案件,都可能对社会大众的观念、行为准则带来冲击、碰撞,影响人们的价值判断。刑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应秉持“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的理念去审理案件,不能仅仅将其视为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轻易下判,而应思考该案判决后是否会给社会大众带来的价值导向,是否鼓励人们实施善行,通过刑事个案引领全社会追求善良的风尚。要珍视手中权力,珍视时代赋予,全身心倾注于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将案件办成兼顾天理、人情、国法的案件,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孙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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