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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不能打赏”别重蹈“防沉迷”覆辙

济南日报 2020-11-25 11:46 大字

黎青 作

□张淳艺

国家广电总局日前下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规定网络秀场直播平台要对网络主播和“打赏”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名制注册的用户不能打赏,未成年用户不能打赏。(11月24日《人民日报》)

前不久,郑州一名10岁男孩使用妈妈的手机做完健康打卡后观看了某平台直播。在十几个主播的诱骗下,男孩用妈妈微信账户给主播打赏,陆续刷了9万多元。此事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问题的关注。

虽然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事后追回打赏,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成本。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从源头避免未成年人作出非理性的打赏行为。不过,规定在具体执行中还要谨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防止实名制形同虚设。

在这方面,我们是有前车之鉴的。实名注册流于形式,不少游戏均可以通过其他账号,如微信、QQ、邮箱、手机号码等注册或点击授权直接登录。对此,游戏企业振振有词,称第三方账号已经进行了实名认证,通过第三方账号登录可以简化程序。然而,这样却不能保证申请注册网游的就是所有者本人。再者,即使落实了账号实名注册,如果在使用过程中不进行二次验证,就难以避免未成年人冒用父母等成年人的账号,从而沉迷网络、过度消费。

“未成年不能打赏”,必须避免重蹈网游“防沉迷”的覆辙,切实让实名制落到实处。一方面,要全面推行“注册实名认证+支付前人脸识别”的双认证系统,只有注册用户信息和人脸识别相匹配时才能打赏。同时,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在发生相关纠纷时,直播平台如果不能证明打赏者是成年人,就应无条件退还款项。只有这样,才能倒逼平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遏制未成年人非理性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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