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建立环保禁令制度,对污染行为可及时“喊停”…… 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有了“深圳样本”
完善对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支持和保障;建立环保禁令制度,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可在诉讼期间及时“喊停”;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日正式实施。
作为我国首个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地方性法规,《规定》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原则和范围,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诉讼及执行过程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公益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2015年,深圳成为全国首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城市,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利剑”。
5年来,深圳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共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7件,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件,提起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2件,共督促治理被污染的河流4条,保护被侵害、占用的林地及土地3700亩,实施水土保持、防范水土流失面积750余亩,为深圳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实践基础。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部长刘汉俊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确立的时间较晚,制度设计层面尚不完善,国家尚无专门的公益诉讼法律法规。同时,涉及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诉讼主体的权利保障等方面内容,缺乏明确具体规定,导致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等三类主体在诉讼活动中未能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利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全面深入开展。
“《规定》针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法和措施,破解阻碍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体制机制障碍,同时把深圳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固化下来,为国家公益诉讼立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深圳样本’。”刘汉俊表示。
《规定》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及职责分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支持或者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提起与其职责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提起与其宗旨和主要业务相关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三类主体依法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制度保障。
为降低诉讼成本,《规定》明确,社会组织提起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缓交;社会组织败诉或者部分败诉,可依法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由于生态环境污染具有持续力强、恢复难度大的特征,针对正在发生的生态环境污染行为,传统的事后赔偿、惩罚等救济手段难以及时制止和有效应对。
为此,《规定》提出,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正在发生的,经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环境保护禁令,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
“建立环保禁令制度是一个较大突破和亮点。”刘汉俊表示,环保禁令制度可以让侵害行为及时停止,杜绝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在诉讼环节继续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此外,《规定》明确设立生态环境公益基金,实行慈善信托管理,并对基金的来源和用途作出相应的规定。该基金不仅可以支付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费用,也可用于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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