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规范联盟类组织 正当其时
近日,对于全国人大代表所提“关于支持黄河流域职业院校创新创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教育部经商民政部已作出答复。10月30日,教育部官网表示,目前,民政部正在牵头研究起草规范管理联盟类组织的意见,为做好衔接,建议暂不使用“联盟”作为名称的后缀。
联盟类组织这事,并不新鲜。无论成立联盟的初衷是什么,或者确实有成立的必要性、有效性,有一条是必须强调的:应当依法依规成立。 “黄河流域职业院校创新创业教育联盟”主动申请合法身份,正是体现了守法思维。这是值得肯定的。
不知从什么时候起,联盟类组织多了起来,其中很多都是跨地区(省)联盟。这与一些地区内的某个行业、单位或组织,想获得更大发展有关,于是联络多地区甚至在全国范围内“抱团”,只为做强做大。这样的动因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联盟属于“社会组织”,必须依法建立和运作。这是任何一个法治国家所通行的规则。
但是,在联盟类组织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甚至个别失控。其原因是复杂的。一方面,是监管经验不足,尤其是一些行政法规的完善和成熟,往往滞后于客观现实。
但另一方面,不得不承认,法规或政策上的间隙,有时会成为一些组织打擦边球甚至钻空子的机会。在联盟类组织中,确实存在着“先斩后奏”或“生米煮成熟饭”等问题。一些没有获得民政部门“牌照”、取得相关资质的组织,公开打着联盟类组织的旗号,开展各种活动。个别领导干部在对联盟类组织是否合法都不了解、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席其活动,客观上起到了为其“站台”的作用。这些现象有什么“副作用”?答案不言而喻。
如今,民政部明确表态,正在制定规范管理联盟类组织的意见。依法规范联盟类组织,正当其时。
2016年8月,中办、国办就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这份文件是民政部门加强管理社会组织的工作纲领之一,也是对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要求。各地各级相关部门对此都应有大局意识、守法意识,严格按规矩办。领导干部对于那些联盟类社会组织的邀请,首先要问问它是否合法合规。(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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